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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分权:中国央地关系改革之关键

  

  5、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被誉为是一场政府“重大革命”,在界定国家与社会管理范围的基础之上,该法更为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公务。其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该法对地方立法权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18]


  

  四、中国央地分权的改革与未来


  

  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在行政公务分权的框架下引入市场机制,对外通过不断开放而与国际接轨,对内则通过权力下放即行政分权而推行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这是三十年来我国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繁荣稳定的制度基础,也是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够走到今天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说,1970年代末开启的改革开放在短短三十年间使人们认识到了“公共行政是国家专有职能”并非勿庸置疑的“大写”真理,国家需要也必须将自己“不应做、做不好”的事务交由社会,从而实现了国家和社会分权的话,那么1994年所进行的分税制以及其背后的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不断颁布和施行则在不断提醒我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成的国家行政并非铁板一块,它们应该也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公务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各自不同的公务领域。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央地关系的矛盾已经得到了完全解决,公务分权已经非常合理,相反,这三十年的改革也产生了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在经济领域中,分税制中的改革使中央政府“财税权上收,事权下放”,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税权不对等;在政治领域,则同时出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不断下降和地方政府的“空心化”的现象。[19]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弊端造成了中国公共权力权威的消失:一方面,由于权力已经下放给地方政府,使得中央政府已经感到自己的权力和权威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在抱怨自己没有权力,因为从理论上说,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仍都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享有没有完善制度和期限保障的公务使用权。于是,中央和地方之间本应有的相互信任逐渐减少,政治权威也莫名地流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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