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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从方法层面,丰富公众参与的渠道。我国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将公众参与理念引入到土地管理领域中后,在各类土地开发和利用中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如各部门参与、民意调查、成果公告、召开公众代表会议、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居民投票表决[13]等。但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尚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现阶段我们所需要做的是不断优化和拓展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手段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各种形式讨论会,组织行业协会、社团等讨论会,通过信访、集会等形式提出批评建议等。[14]编制、修改规划应反复听取意见,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可多次召开听证会,只有充分的交流和协商,才能达到广泛共识。


【作者简介】

 


【注释】李茂:《美国土地审批制度》,《国土资源情报》2006年第6期。
The Uniform Land Use Review Procedure (ULURP),http://www.nyc.gov/html/dcp/html/luproc/ulpro.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7月25日)
例如纽约市梅尔罗斯公地征用案中,从1994年开始举行第一次的公众听证,当年1月到4月共举行了6次公众听证会,分别是社区委员会听证会,区长规划决定之前的听证会,市规划委员会的听证会,市议会的听证会等等。当地的不动产所有者有机会具体了解梅尔罗斯公地的改造计划,能够表达自己满意或不满意的意见。王静:《中美土地征收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综述》,《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黄丽:《美国纽约大都市区的规划管制——ULURP程式运作实例刍议》,《世界地理研究》2000年第1期。
See ULURP RULES,http://www.nyc.gov/html/dcp/html/luproc/ulrule.shtml#sec2-06(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7月25日)
北京市社区服务公共信息网:http://qh.bjcs.gov.cn/jdgz/jdgzDetail.go?lm=tszs&jbshj_id=884911(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7月25日)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0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珍妮特·V.登哈特等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陈致中:《社区治理与审议式民主:以淡水社区公民会议为例》,台湾世新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论文。
Kevin O''''Toole,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Rural Victoria: Rethinking grassroots democracy? Rural Governance, Volume16, Issue3, 2006, P303-319.
如北京酒仙桥危改拆迁,首次由居民投票表决拆迁进程。在法治成熟国家,城市拆迁征询社区民意往往是个必不可少的程序,ULURP程序的第一道程序就是社区讨论,规划部门会把旧城改造或公共工程等项目所有申请材料转到社区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先雇佣规划公司对项目进行分析审核,然后召开三天的公共听证会,听会结果将成为政府决策的参考。
宋雅芳:《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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