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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根据1936年城市宪章,纽约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于1938年成立。早期该委员会由市长任命的7名委员组成。1989年修订的城市宪章将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数量增加到13名,市长任命一名委员会主席和6名委员,纽约5个区长各任命一名委员,剩下一名委员由公众选举,委员每届任期5年。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同城市发展相关的项目规划,包括城市住房、商业、工业、交通、物流、娱乐、文化、卫生和福利等各领域的资源调控。[6]


  

  在区行政长官审查期限届满60天内,城市规划委员会必须召开一次公众听证会,并决定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申请。它批准、修改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需要7名以上委员投票才能通过。如果区行政长官审查时,对有关选址、城市所有不动产的处置或征用的申请持异议,并建议一个其它地址,城市规划委员会做出批准申请决定时需要9名以上委员投票支持。之后,城市规划委员会将其决定的副本提交到市议会。大多数情况,城市规划委员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ULURP程序到此为止,但都市更新计划申请例外。除此之外,不予批准的特殊许可、分区规划修正方案以及区划地图变更申请,如果市长认为有必要,也须由市议会审查。


  

  第六步:市议会审查。市议会不自动审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所有申请。城市宪章要求市议会审查某些特定事项,同时对市议会选择审查其它事项也做出了规定。根据城市宪章第197-d部分的规定,市议会得自动审查以下事项:(1)区划地图变更;(2)分区规划修改方案(不适用ULURP,适用宪章200及201款);(3)住宅及都市更新计划;(4)居民楼的处置(不包括将居民楼给非营利公司用作低收入者住宅的处置)。


  

  市议会可在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交报告后20天内以多数票决定审查下列事项:(1)城市地图变更;(2)土地细分的地图,或将土地分为道路或公共场所的绘图;(3)区划特殊许可;(4)可撤销许可,特权请求以及重大特许;(5)非市政当局进行的不动产改善;(6)海滨垃圾填埋场等卫生设施;(7)商业财产或无主财产的处置;(8)将居民楼给非营利公司用作低收入者住宅的处置;(9)不动产的征用;(10)选址。


  

  最后,市议会还审查社区委员会及区行政长官都不批准的申请。一个属于上述十项范围内的申请,如果社区委员会和区行政长官不批准这个申请,而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或修改后批准这个申请,并且区行政长官在收到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五日内向市议会及城市规划委员提出异议,市议会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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