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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在接下来的十年里,社区委员会成为表达当地对多数公共争议,尤其是与土地利用相关争议意见的有效媒介。1972年通过立法设立的州宪章修正委员会,认为社区委员会是对与土地利用和开发有关的责任与义务的恰当承担者。1975年4月,纽约市的选民通过了一部新的城市宪章,这部新的城市宪章第197-c部分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提出的关于城市不动产的利用、开发和改善的申请,都应根据统一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这部分进一步规定了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在1976年6月1日之前制定这种审查程序。在1976年6月1日,经历了一个公众审查之后,委员会通过了这个程序,即众所周知的ULURP程序,1976年7月1日起提交到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申请均适用此程序。ULURP程序的设立反映了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两大趋势:(1)社区委员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城市发展中;(2)社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府很多方面的事务中。[2]1989年纽约城市宪章再次修订,相应的ULURP规则也有所修改。


  

  现在,纽约市划分为59个社区,每个社区委员会都由居住或工作在本社区的人员组成,最多不超过50名。由区行政长官从各个阶层与领域挑选出委员会成员,这些成员一半以上是根据市议员的建议选出的。


  

  三、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


  

  1975年《城市宪章》规定ULURP的目的是为了设置一种标准程序,以使同城市土地利用有关的申请得到公开审查。1976年之前,城市规划委员会只审查同分区规划、城市地图、都市更新及住宅有关的申请。在1976年,委员会审查申请的范围得到扩大。目前,ULURP程序中主要参与方是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区行政长官、区委员会、市议会以及市长。


  

  根据1989年城市宪章第197-c部分,下列事项都应当适用ULURP程序:


  

  (1)城市地图的变更。城市地图是官方使用的整个城市的地图,它上面标出了街道、公园、公共场所以及某些公共设施的位置。


  

  (2)土地细分的地图,或将土地分为道路或公共场所的绘图。这个条款1976年之后没有使用过。


  

  (3)区划设置及变更。


  

  (4)区划决议中需要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特殊许可。


  

  (5)投资方案的选址。包括消防队、图书馆及污水处理设施等新的城市设施的选址。


  

  (6)可撤销许可,特权请求以及重大特许。可撤销许可是由城市有关部门做出的可以任意撤销的许可,这种许可允许私人在城市财产(一般是街道和人行道)上空、表面、地下建设某些设施,诸如立交桥等。如果可撤销许可不影响土地利用,就不适用ULURP程序。特权是由一个行政机构授予的,占有或使用城市固有财产以提供像私营公共汽车线路或公共汽车候车站这种公共服务的权利。重大特许是由一个行政机构做出的特许,允许城市所有财产的私人利用,这种特许需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它对土地利用有重大影响。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怎样确定一个特许是重大的且需要ULURP程序审查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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