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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在美国,土地利用规划又被称作“非永久性宪法”,其内容往往极为详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政府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规划:一是制定和实施都市更新计划;另一种方法则是通过ULRUP程序对土地规划进行部分调整。都市更新计划的基本程序为:(1)由需要变更规划的土地所在的社区提出“都市更新计划”,然后将其递交市政府。市政府接到该计划之后,任命一个由7名各界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该“都市更新计划”的听证,但任期却并不与市政府的任期一致。另外,市政府对该委员会的任命必须得到议会的确认,该委员会的成员独立履行职权,无违法情形不能解职。(2)社区呈报的“都市更新计划”经独立委员会听证通过后,由市长审批。当然,市长在审批的时候,依然要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的意见。(3)“都市更新计划”通过市长审批后,将被送到议会,在经过听取意见并进行辩论后,由议会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计划。(4)如果通过这些程序以后,反对人士依然不同意该都市更新计划,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寻求最后的救济。本文,笔者重点介绍第二种方法,即ULURP的形成、发展、适用范围及其具体步骤。


  

  二、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中期以前,纽约市在土地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基本是一种行政单一主导的模式。60年代纽约市政府为了实施“都市更新”计划曾试图大规模动用征收权,但由于黑人族群认为该项计划将剥夺其土地权利而进行了强有力地抵制。为缓解紧张的“官民”矛盾,1951年纽约曼哈顿区行政长官罗伯特·华格纳首次设立了12个社区规划顾问团,即后来的社区规划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是就规划、预算、住宅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向区行政长官提出建议。随后,其他区行政长官也设立了类似的组织。


  

  其后依据1963年《城市宪章》的规定,1968年纽约市被划分为62个社区,而且社区委员会作为“政府决策顾问”的角色也得以法定化。每个委员会都有职责就“任何关于本社区的发展或福利事项”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建议。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社区参与达到一个高峰期,部分原因是由于像“文明城市”这样的联邦项目需要社区参与。1968年,《地方法规39》撤销了城市宪章中“有关社区委员会”的条款并对其重新做出规定。这部法规详细规定了社区委员会的组成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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