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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1}允许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成为专有部分可以有建设单位独立拥有或分拆销售,必须先在立法上作出一系列调整,包括:“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地下建筑分摊宗地容积率和土地使用费;地下建筑投资专项成本核算;建筑物报建时规划设计有明确的专有和共有部分划分,并在初始权利登记时予以审查确认。参见陈德豪:“住宅小区车库所有权归属法定与约定之选择辨析——从《物权法》对车库归属的立法谈起”,《城市发展研究》,2008年第1期。
{2}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中,关于车位、车库的登记尚有较大争议。参见杨黎萌、陆平:“地下车位权属登记的难点”,《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10期。
{3}学者对此问题,意见较为一致。参见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吕伯涛:《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王旭光、范明志主编:《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已交付使用,而开发商未与业主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车位、车库已经作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移交业主共同占有、使用,此际,开发商已无权在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参见高圣平:“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5}关于约定方式的利弊,参见参见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高圣平:“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平《物权法》74条”,《法学家》,2008年第6期;陈德豪:“住宅小区车库所有权归属法定与约定之选择辨析——从《物权法》对车库归属的立法谈起”,《城市发展研究》,2008年第1期;顾闻:“居民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探讨”,《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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