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定取得


  

  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不能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只能作为共有部分由小区业主共有。就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而言,小区业主无需通过与开发商单独约定的方式来取得其所有权。作为共有部分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其法律权利附属于建筑物,不得单独转让,依法应当随着建筑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随之转移。开发商出售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共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的获得方式为法定取得,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为法定共有。此种小区车位车库的取得方式即为法定取得。


  

  四、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权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1、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一,业主通过购买或者开发商的赠与取得独立车库产权,从而取得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独立车库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业主通过约定方式取得其所有权,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获得相关权属证书。业主对独立车库拥有所有权,依照所有权的权能,当然获得对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侵害或妨碍专有使用权的行使。当然,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需受一定的限制,如不得损其他业主的利益。且独立车库的处分权也应受到“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限制,即小区内业主对独立车库拥有优先购买权。其二,在开发商保留独立车库所有权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承租独立车库的方式获得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独立车库是与房屋单元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开发商依法可以保留其所有权,但是应当依《物权法》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可以承租开发商所有的独立车库,取得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2、共有车位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作为区分所有权客体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性质上属于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按照自治原则来决定其使用方式。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配建标准相对于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明显偏低,无法满足小区全体业主的使用需要。因此,对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的使用应以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为法理基础,来分配共有车位车库的使用权。[23]关于共有车位车库专有使用权的设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共有车位车库专有使用权的设定,须以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意为基础,即业主必须以集会表决或者制定规约等方式达成合意,才能为共有车位车库设定专有使用权。二是,共有车位车库专有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应该限定在小区业主范围之内。小区车位车库原本就是为了方便小区业主生活而设置的,而且现有条件下车位车库数量一般只是小区全体业主数量的几分之一,因此共有车位车库专有使用权应在小区业主范围内设定。即使今后新建的小区内,车位车库在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之外还有剩余,在设定共有车位车库专有使用权时,小区业主也应具有优先权。三是,业主获得专有使用权,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由于单元房的专有权和车位车库的共有权被绑定在一起,导致每位业主购买单元房时必然要分摊车位车库的成本。因专有使用权的设定,部分业主无法使用原本共有的车位车库,所以专有使用权的费用应当用来弥补未使用车位车库的其他业主的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