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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约定的时间,学界观点较为一致,既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另行专门约定。{3}一般来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如保留车位车库所有权,应当对此明确提出,并规定在合同中。{4}


  

  关于约定的方式,《物权法》规定了“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其中“出售”、“附赠”方式转移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而“出租”方式转移的仅是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或称租赁权。[19]当然,关于约定的方式并不是仅限于出售、附赠这两种方式,交易中的诸多方式在此都有适用的可能性,如互易的方式等。[20]


  

  关于约定的形式,原则上应当采书面形式。因为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实际上是不动产的归属,而且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非常密切。约定既可以条款的方式纳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可通过单独的合同专门约定。


  

  约定取得方式较受学者推崇,也获得了物权立法的认可,但不可否认的是约定取得存有一定的不足。{5}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力地位悬殊,从而导致车位车库价格过高,开发商采用格式合同不合理地保留车位车库所有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二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有人为应当归开发商所有,有人认为应当归业主共有。


  

  关于开发商与业主实力地位悬殊的问题,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无疑属于典型的乃至畸形的卖方市场,开发商拥有巨大的经济、社会资源,在此情形下期待开发商与买受人平等协商意思自治无疑是天方夜谭。开发商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必然会通过订立格式合同等各种方法以合法的形式,损害业主的权益。鉴于此,笔者主张从公法的角度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建设和出售等行为进行适当干预:1、考量城市发展规划和现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求的强制性的小区停车位、车库配建标准,来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2、严格对开发商市场行为的规制。对开发商的市场运营做相应的规制,开发商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小区车位、车库给业主。如果开发商想要保留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必须在销售房屋合同中明示保留所有权,否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21]


  

  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约定归属的前提是开发商对于小区车位车库拥有初始所有权,开发商与业主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拥有独立产权的独立车库是其对自身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于开发商。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已交付使用,而开发商未与业主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车位车库已经作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移交业主共同占有、使用,此际,开发商已无权在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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