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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其核心。[1]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2]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范围是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客体,此项单独所有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3]一般说来共有部分的主要包括:(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例如:支柱、屋顶、外墙、地下室等。(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例如楼梯、走廊、水塔等。(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使用权。(4)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围墙、水电、照明消防等公用配套设施及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等。[4]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


  

  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有人认为其是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添附物;有人认为其是建筑物的从物。笔者赞同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应该是配套设施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汽车日益走进寻常百姓家,车位车库对于业主的生活有重要的作用,车位车库成为业主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小区的建设中,设置相当数量、类型的车位车库,进一步提升了小区的居住环境,满足业主的出行需要。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车库,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设施。车库已经成为整个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5]将车位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应当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小区的同时负有建设一定数量车位的法定义务。[6]


  

  有学者认为:既然车库是配套设施,那么就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7]笔者不赞同此观点。配套设施是为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所有权状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配套设施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该附属设施也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8]车位车库属于的配套设施,因其形态结构不同,导致权利归属上出现差异,既可以是共有部分,也可以是专有部分。对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导致了车位车库的不同归属,决定了其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权利归属的法理依据


  

  开发商全部销售商品房后,随着房屋单元所有权的转移,小区内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应随之转移到小区业主名下。区分所有物业小区内的所有设施不是专有部分便是共有部分,绝不允许既不属于专有部分又不属于共有部分的“飞地”存在。[9]因此,小区车位车库或者是业主的专有部分,或者是业主的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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