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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反担保制度的艰深性案例研究

保证担保、反担保制度的艰深性案例研究


师安宁


【摘要】反担保与担保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是相同的,其特殊性在于担保权的承受具有“逆向性”;一般保证相比于连带保证的特殊性在于其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者则是直接清偿责任;共同保证中首先必须确认或排除是否存在按份保证,其次才能按约定或法定规则推定是否成立连带共同保证;物保与人保的优先性受制于物保的提供者是否是主债务人等因素。在司法实务中,对前述担保制度的审查应当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基本规则。
【全文】
  

  【精品案例】


  

  2006年3月10日,重庆鼎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鼎实公司)与重庆开县开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由开源公司对鼎实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的7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开源公司按约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保证。


  

  为保障开源公司的追偿权,其与鼎实公司及其三大股东重庆三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柴公司)、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国际公司)和重庆丰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丰安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鼎实公司以企业财产向开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三柴公司、国际公司、丰安公司按照《担保法》第17条28条规定的连带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三保证人按66:28:6的比例对鼎实公司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按份共同保证”。2006年6月9日,开源公司和鼎实公司共同向工商部门申办了抵押登记。


  

  借款届期后,鼎实公司仅向国开行清偿了部分债务,致开源公司因履行其保证责任向国家开发银行代偿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9.15万元。其后,鼎实公司对开源公司进行了部分清偿,但开源公司仍有约378万元及部分利息追偿未果。开源公司遂将鼎实公司及三保证人涉诉。


  

  鼎实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通过对其现有资产处理后,能够偿还开源公司债务;三柴公司辩称,各方应积极处置鼎实公司资产,差额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清偿;国际公司辩称,对借款和还款的情况无异议,但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合同,对抵押物处置后,差额部分应按照约定的比例清偿;安丰公司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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