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董事对公司利益相关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之分析

  
  二、董事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各国的相关立法考察,董事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逐渐承认的过程。一般认为,董事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中:(一)怠于申请公司破产;(二)欺诈性交易;(三)不正当交易。下文中,笔者将一一进行论述。

  
  (一)怠于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信用的基础是其所拥有的资本,所以公司资本的多少以及财务状况的好坏是公司交易相对人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与其进行交易的重要因素。董事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及业务的执行,对公司的资本和经营状况最为了解。所以,在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而濒于破产时,董事有义务申请公司破产,否则就要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42条第2款规定:“在无支付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董事会应申请开始无支付能力程序。迟延提出申请的,负担过失的董事会成员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害向债权人负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条也规定:“法人之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董事应即向法院声请破产。不为前项声请,致法人之债权人受损害时,有过失之董事,应负赔偿责任,其有二人以上时,应连带负责。”

  
  (二)欺诈性交易

  
  欺诈性交易,是指公司清理程序中发现的,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的交易。[10]当公司濒临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完全被打破,债权人也已经丧失了作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履行能力的合理预期。此时,如果董事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欺诈性交易行为,将会进一步损害公司的履行能力,并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考虑,当董事实施了浪费公司财产,低价转让公司资产,以不合理条件负担金钱债务,对原无担保的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不公平清偿等行为时,要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的绝大多数行为都是董事实施的欺诈性交易行为,如果因此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害,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