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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二)对地质遗迹调查确认工作尚未全面展开。一些地质遗迹有待调查发现;一些地质遗迹虽经发现但没有被依法认定并纳入地质遗迹保护范畴。其中,有的地质遗迹的观赏价值、经济价值可能不高,即使科学价值较高,也没有被依法认定;有的地质遗迹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仅被作为一种景观予以对待,没有被依法认定为地质遗迹并依其特性加强保护与管理。

  
  (三)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质遗迹尚未被发现,对其加强监管也无从谈起;一些地质遗迹包含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园区。这些园区分别由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这些部门缺少有关地质遗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人才,对园区中地质遗迹的保护措施难免失当。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立法明确宣示地质遗迹的所有权主体,完善有关具体法律制度,确保地质遗迹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二、地质遗迹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虽然,如上所述,我国宪法、物权法对包括地质遗迹在内的自然资源权属仅做了比较简略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根据这两部法律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我们认为,地质遗迹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五种自然资源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据此条款,自然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只有该法列举的五种特例,地质遗迹不在此特例范围,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依此规定,自然资源同样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必须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现在,没有任何法律对地质遗迹实行集体所有。并且,依据宪法,也不能有其它法律规定地质遗迹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地质遗迹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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