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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李邵辉


【摘要】我国地质遗迹资源丰富,有关保护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地质遗迹的所有权主体及其权益的法律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二是对地质遗迹调查认定工作尚未全面展开,三是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进一步明确地质遗迹国家所有权,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一是地质遗迹调查认定制度,二是地质遗迹价值评估制度,三是地质遗迹经营使用费征缴制度,四是地质遗迹监管制度,五是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制度。
【全文】
  
  地质遗迹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中,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我国幅员辽阔,地质遗迹资源丰富。1987年,原地质矿产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1992年底,已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52处。1994年10月,《自然保护区条例》出台并规定,对于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应建立自然保护区。1994年11月,原地质矿产部颁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我国从此开始建立以地质公园为主的地质遗迹保护区。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建立古生物化石类地质遗迹保护区。迄今,全国已建立4批国家地质公园 148个,有 18个同时被评为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有关法律制度尚存在不完备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管理。

  
  一、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地质遗迹的所有权主体及其权益的法律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宪法、物权法对包括地质遗迹在内的自然资源权属仅做了比较简略的原则性规定,其它法律法规对地质遗迹的所有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没有做出进一步界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是关于地质遗迹的政府规章。该规定第四条指出,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这种表述没有全面、科学地界定地质遗迹的所有权主体。首先,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那么,尚未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否是国家的财富呢?该规定对此语焉不详,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关于地质遗迹所有权的立法漏洞;其次,“国家的宝贵财富”并不是一个有关所有权概念的规范的法律术语。我们常说,科技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显然,这并非说明一种所有权关系。关于地质遗迹所有权主体的各项权能特别是收益权及其实现途径的规定也付诸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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