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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认定地质灾害治理与赔偿责任

试析如何认定地质灾害治理与赔偿责任


李邵辉


【摘要】人民法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赔偿责任时,应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人为活动方负责对灾害成因予以举证。在推定人为活动与灾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提下,活动方不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否定这种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质灾害受害人、受威胁人及上述两机关均不须组织开展灾害成因勘查工作。
【全文】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常常引起治理和赔偿责任。受害人、受威胁人如何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何认定相关责任,要不要组织开展灾害成因勘查?对这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以下称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做了原则性规定,贵州、湖南、重庆等地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当前有关责任认定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国家层面立法存在的薄弱环节

  
  1、通则等民事法律对地质灾害治理、赔偿责任等问题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属于破坏环境行为,但通则第124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没有言及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存在立法漏洞。

  
  2、条例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特别法,仅用一个条文即第35条对责任认定问题做出规定,难以对认定程序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周全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人们对该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二)一些地方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概念含糊,互相矛盾现象比较普遍。

  
  1、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是治理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有的规定不明确,相关文件名称标明的只是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没有说明是何种责任。

  
  2、关于具体承担勘查灾害成因工作的是资质单位还是专家(组),有的规定是专家组,有的规定资质单位。

  
  3、关于勘查灾害成因的资质单位或者专家(组)由谁聘请,有的规定由申请责任认定方与之签订聘请合同,有的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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