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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通过程序法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浅谈如何通过程序法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李维


【全文】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税,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里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局紧密围绕市局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五五三”治局思路,抓住机遇,不断总结实战经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在依法治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手段,其中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下面,笔者结合目前税务执法情况,就运用程序法规避执法风险做了一些思考。

  
  一、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直接导致执法风险的产生

  
  (一)对程序合法认识还不到位

  
  随着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我们的干部在执法过程中逐渐树立了较强的法制观念,过去执法过程中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凭感觉、经验和关系执法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我们对税务程序法的价值仍存在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实际上,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程序法已经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对我们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如果在税务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将导致税务行政行为的无效,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个别执法主体不合法

  
  去年山东省有过这样一个案例,该省一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纳税,税务管理员李某和王某实地进行催报,经核实该纳税人超期14天未申报纳税,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罚款。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纳税人要求两位管理员出示相关证件,李某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王某仅仅出示了工牌。此后,该纳税人将其主管税务机关告上法庭,经过庭审,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败诉。败诉的原因为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

  
  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如果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就不具有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的条件,即无权实施税务行政行为。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让纳税人能够确认执法资格的法定证件包括税务检查证、税务执法证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书。在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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