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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文化的历史透视——中国与西方

宪政文化的历史透视——中国与西方


张千帆


【全文】
  

  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到政法大学来谈宪政问题,也非常感谢蔡定剑教授邀请我加入这次宪政论坛。这是我第一次在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做演讲,今天给大家做一个稍微不同的题目,标题是:“为什么五四运动没有产生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为什么用“五四运动”?一个原因是马上就是五四青年节了,把这个作为一个由头。不过我的讲座跟“五四”的关系不大,我真正想讲的是关于中国宪政文化和制度建构的一点思考。


  

  ——并非庸人自扰的问题


  

  (一)为什么中国历史没有留下制度?


  

  有一段时间困扰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我希望这不至于是一个庸人自扰的问题——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没有留下非常恒久的制度?像以前的制度都过时了,孔老夫子一直到清末都过时了,经过革命一直到1949年以后,1949年后有过50年的经历,这个过程当中似乎也没有留下非常稳定的制度。这究竟是为什么?大家都学过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有个“经济决定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了,制度与文化也要跟着发展。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用经济决定论可以解释我们的制度为什么总是留不下来、总是在变。总是在变意味着,这个制度并不是真正的制度。但我认为经济决定论解释不了这种现象,因为如果说经济发展的话,西方的经济也在发展,某些方面比我们发展的还快,但西方的制度却保留了非常长的时间,几百年乃至上千年。还有一种类似的理论是关于“情景变迁”的理论,它的性质和经济决定论差不多,它是说旧的体制和旧的文化不能适应外部的挑战,所以要变。五四运动和后来爆发的革命,使我们的近代制度和传统发生了断裂。但是这个理论同样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为什么这种断裂没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发生?为什么它偏偏发生在中国?


  

  (二)今天的西方传统


  

  今天西方的传统制度有相当大部分是以前制定的:有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它是1215年制定的,64条中有9条至今仍然有效,这是非常了不起的;美国《联邦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到今天只有27条修正案;法国的《人权宣言》几乎是和美国的《联邦宪法》同时制定,一共是17条,这17条在今天全部适用,到今天有两百多年的历史;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1803年判决的,到今天也有203年的历史,这个判例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至今一直在美国用着,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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