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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定案规则

  

  由此可见,评价案例一中法庭判决的妥当与否,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专家的眼光为标准,仍然要落实到具体的证据法律制度中。在我国,就是要考察全案证据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在前述案件中,主要的数据电文证据就是从收件人处提取到的色情邮件,附属信息证据则包括该邮件所附带的IP地址、上网电话及账号等信息。假如公安机关还能从发件人处和网络服务商电信局或电邮网站处另外提取到至少一份电子邮件(与收件人处的电子邮件内容相吻合),并同步比对其IP地址、发送时间、发送路由等附属信息(相互印证、且未见异常信息),那么这样的证据体系就要扎实得多,并会减少遭受非议的可能性。


  

  对于电子证据司法而言,来源于不同计算机的数据电文证据属于独立的来源(因为它们是不同计算机CPU运算的产物)。如果它们相一致,即所附带的附属信息证据相印证,则司法人员就可以定案。这是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至于为什么来源于虚拟空间的电子证据同来源于物理空间的传统证据相互印证即可定案,亦同此理,因为它们也属于具有不同的来源。总之,惟有来源独立,方可依靠电子证据定案。


【作者简介】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郑君,赵南坚,曾庆春,阳静,毛智明.IP 地址首次作证网民败诉.南方日报,2003-5-27.
郑君,赵南坚,曾庆春,阳静,毛智明.IP 地址首次作证网民败诉.南方日报,2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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