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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定案规则

  

  在人类社会日益崇尚科学的今天,科学证明对司法证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但是,司法人员不是科学家,司法证明也决不是真相至上的科学证明。作为人类普遍司法经验的结晶,司法证明在科学家的眼中就像一套很奇怪的人造装置,但它源远流长,且将永续下去。因此,科学证明替代不了司法证明。


  

  从这个意义上讲,依照科学家的思路来解决电子证据定案的问题,是行不通的。一方面,依靠电子证据定案既要追求客观真相,又要实现定分止争,需要像传统证据一样遵循既定的证据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计算机法庭科学在世界范围内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不同技术专家对如何看待电子证据的效力也很难达成一致。因此,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司法证明的范畴,达到了证明标准便可以裁判。诚然,这种司法证明需要借助披着高科技色彩的“电子证据”,也可以参考科学证明的一些规律。换言之,法官可以参考技术的特点和专家的意见,但要遵循司法证明的观念作裁断。


  

  三、电子证据定案的基本模式:规范证明抑或自由证明


  

  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纷繁芜杂,不过基本模式只有两种:规范证明与自由证明。[7]前者是指法律为司法证明活动设计了具体的规则,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后者是指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有任何限制,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由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允许法官或陪审员对证据的运用和定案进行自由裁量。


  

  那么,在依靠电子证据定案的问题上,人们应当选择哪一种模式呢?这不仅取决于各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更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基于两大法系在当代普适的自由证明模式,电子证据定案似乎应当由法官或陪审员进行自由裁量。然而,自由证明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主体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专业经验。在大多数法官或陪审员并不熟悉信息技术的现实下,由缺乏基本“知识”的裁判者自由裁量如何用电子证据定案,无疑缺乏起码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与之相反,假如人们在该问题上选择规范证明的模式,那又当如何呢?一个“乌托邦式”的设想是,由立法者事先颁布一份详实的“电子证据证明力参照表”,诉讼中交由法官或陪审员对照运用。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人能够开发出这样的“参照表”,今后也不太可能。因为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如何定案,本质上是一种发挥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事情,完全寄希望于立法规制的想法不过是天方夜谭,甚至有点荒诞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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