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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与民主

  
  陪审制度因让普通人民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陪审员日常生活在民众之中,案件审结后仍回归于民,正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陪审员因为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常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又因为陪审员始终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对于权力机关可能的暴政构成有力的防范。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也敏锐地指出,应当视陪审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研究表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1970年,波兰的一项调查显示,90%的陪审员、70%的职业法官、65%的政府律师认为,参审制必须保留。1985年,西德的一项调查表明,65%被调查普通民众认为,由法官与普通民众共同审判,审判更为有利。1992年,一项对瑞典和芬兰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的调查表明,参审制受到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的共同支持。最意味深长的是关于前南斯南夫的两次调查。1974年,对100名职业法官和196名非职业法官调查显示,职业法官对参审制的态度并不积极,40%的职业法官认为,参审员对审判不起作用,23%的职业法官甚至认为,如果没有参审,判决将会更加正确,绝大多数被调查的职业法官主张对参审制进行改革。二十年后,1983年,对前南地区101名非职业法官和30名职业法官的调查显示,情况发生了令人惊奇的巨变。77%的职业法官认为,非职业法官的参与是有益的。他们支持的理由是,非职业法官有广泛的经验,熟悉本地习俗,而且一些非职业法官对特定的案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在丹麦,陪审制获得了90%的非职业法官和大部分职业法官、公诉人、律师的拥护。1992年,对香港公众的一项调查表明,被调查者中,愿意选择陪审团审判的人数是选择由职业法官审判人数的三倍,而且87%的被调查者认为,1997年回归后,应当保留陪审制。

  
  (二)司法独立的原初动力。司法独立与人民陪审究竟关系如何?两者是否毫无关联?或者如某些学者所论,应先解决司法独立,再解决司法民主?这个问题可以从英国陪审制的发展历史得到启发。感谢宋小海先生对这一段历史的细致解读,使我们不必再去历史的故纸堆里爬梳。

  
  其一、陪审制曾被用来作为中央集权的工具。法兰克国王、诺曼底公爵、亨利二世,都曾将陪审制作为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权力必须有其载体,这就是制度。中央在与地方争权的过程中,不仅要依赖政治、经济、军事的力量,还必须依赖制度本身的力量。陪审制在中央争权过程中,一直充当着开路先锋的角色,其力量源自陪审制具有的收集地方信息、尊重地方权威、减少国家任官数量等特异功能。就我国当前而言,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直为学界所垢病。“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质是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进行着制度与非制度的抗争,致使中央权力不能有效地贯彻于地方。一方面,中央通过系统化的四级法院,意图使中央司法权得以贯通。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人大与地方法院存在着深厚的制度联系,导致国家司法权力为地方分享,出现司法权国家与地方实际上共享的局面,由此出现司法混乱。国家出于维护中央集权、树立国家司法权威的考虑,采取各种措施,力图克服地方保护,但收效甚微。克服地方保护的实质是中央司法权向地方渗透并垄断。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不仅应当借助政党、行政的力量,还应当借助制度本身的力量,即国家必须用合理、科学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为中央司法权力扩张的开路先锋。不公的司法,常常会成为地方权力渗透国家司法的理由。比如有些地方主张个案监督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司法这样腐败,不监督行吗?司法独立在我国,首先应当表现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树立,因为没有权威的司法,难以独立。如果我们相信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则必然相信,陪审制的运用将会有助于司法独立。在身陷困境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忽然将几乎被人们遗忘的人民陪审制,推向前台,大有深意。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正在重演西方陪审制的历史。

  
  其二、通过陪审,切断地方权力与司法的钩连。英国的陪审员从一开始就选择“邻居”充任,而不是地方官员充任,这不是一个偶然的举措,他是切断司法人员与地方钩连的最佳方式。司法人员一旦与地方发生制度上的钩连,司法权必然为地方权力所渗透。如果所有的司法官员由中央任命,会引来一个经常不为人们所知觉的重大问题,即中央司法官员的数量和控制。中央如果供养大量的司法官员,将形成供养困难、法律解释不一、腐败控制难度加剧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国家减少司法官员的数量,则出现审判官员不足、合议制无法保证的局面。此外,为了防止中央命官长期在地方任职而被地方化,中央必须采用官员流转制,而庞大数量的法官队伍,使官员流转无法操作。以我国现状而论,虽然国家已经供养了惊人的司法官员,但由于案件负担直线上升等原因,法官仍不堪重负,导致简易程序不仅在民事诉讼中,而且在刑事诉讼中大量采用,一审合议制急剧萎缩,大量的案件由职业法官独任审判。法官独任的大量采用使法官独裁的风险急剧上升,解决的有效方法只能是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一方面可以制衡法官,另一方面,可以减轻职业法官的责任负荷,养成法官独立。大量研究表明,仅仅面孔陌生的陪审员的出现,就对法官构成很大的潜在威慑。法官不得不将他的判决解释得更清楚,并为判决找出合理的解释。这个问题,也可从反面论证。在我国新一轮陪审员推选过程中,操作者们倾向于选任那些与地方政权保有一定关系的人员,如居委会主任、行政官员等,这其实还是试图控制陪审员,以免其独立性太强,“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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