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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与民主

  
  参照上述学者的分析和论断,我们可以合理相信——其实现实已经证明——如果司法权全部掌握的职业法官手中,官僚作风和官僚腐败将无法扼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但国家审判权并不必然“由法官专门行使”,必须保护并落实人民对司法的主权,否则就会形成职业法官官僚化和官僚腐败局面。

  
  据喻中博士对近20年来中国法官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近20年来,法院干警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基本呈上升趋势;法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以及在法院干警违法犯罪总人数的比例都呈上升趋势;法官中的领导干部(院长与副院长)违法犯罪的数量与级别呈上升趋势;法官违法犯罪现象在各级法院颁布基本均匀。读者如果愿意细加思考,不难发现,当代中国司法面临的困境与民初和民国时期基本相同,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历史的原点,这是为什么?

  
  在我看来,中国司法的诸问题,一方面在于法官职业化不足,另一方面在于司法民主化不足。由于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导致职业化尚未成型,官僚化已经再现,出现官僚主义和官僚腐败。法官职业化的努力,容易解决的是法官职业技术问题,难以解决的是法官的道德良知和职业操守问题。官僚腐败与官僚阶层的知识结构和执业资格无关。知识不能带来道德进步,资格无助于职业操守。如果知识能够带来道德进步,那么,现代人的道德操守与古人相比,当有天壤之别,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职业资格制度可以防范职业腐败,那么法官、律师职业资格的推行,就应当能够有效的扼制司法领域内的腐败,而实情也非如此。以此看来,近年法官职业化的努力,无助于克制官僚腐败。

  
  因此,当今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推行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如何防止法官官僚化。司法改革应当重举五十年以前的“反对官僚主义”大旗。著名学者冯象也提醒道:司法腐败作为实现法治的一大障碍,往往被想当然地看作参与者缺乏专业知识训练的结果,是法官“非专业化倾向严重”,以致“缺乏程序公正的理念”,不懂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一虚构的因果关系及其知识与制度的背景,导致把参与者的知识训练等同于司法操作能力,再等同于道德操守。如此推理,得出了似是而非的结论。

  
  四、陪审制: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

  
  司法如何实现民主?如何让民意制度化地进入司法的审判过程而又不影响司法独立?如何实现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解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陪审制。陪审往往被庸俗化地看作仅仅是一项诉讼制度,但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文中所言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既可能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要随陪审员所在的阶级而定。但是,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对于陪审制的政治意义,中国共产党人曾有深刻认识。1953年5月8日,政务院批准通过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是吸引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仅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案情弄清,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公正处理,并且可以提高群众对国家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感觉,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

  
  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质是让人民审判人民,而不是由纯官僚操纵国家的审判权。这种制度的要义在于:

  
  (一)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司法是审判官员依其独立的意志和判断,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在法治国家,独立的司法具有防范多数人暴政的功能。为防止民主诸弊,司法必须独立,免遭社会上捉摸不定的民意左右。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对立关系由是而生。另一方面,如若一味强调司法的独立性,置民主于不顾,则如何防止少数法官对多数人实施暴政?防止司法独立沦为司法独裁?由是,司法又不能脱离民主。不难发现,能否妥处两者关系,至关重要。主张司法职业化并对司法民主化持怀疑的人们,对于职业化所带来的官僚腐败风险,难有实质防范措施。他们提供的方案是,通过高薪制、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养成、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等,使职业法官养成职业的自觉和自律。而事实是,法官腐败向来就不是因为缺乏伦理的自觉,皆是明知故犯。司法腐败难以扼制,不过是阿克顿勋爵“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铁律的再次验证。因此,扼制司法腐败,必须分解官僚集团对司法的绝对权力,必须重树司法民主的大旗。

  
  民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审判公开、人民参审、判决析理等。司法独立不能成为排斥司法民主的理由。在法治国家,不仅司法是独立的,而且,行政官员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笔者在瑞典考察时,警察首长就称,政治家和行政首脑可以对警察部门进行政策性的和宏观的监督,但任何人不得干涉警察部门独立办案。显然,业务独立既不能成为行政拒绝民主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司法拒绝民主的措词。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也不能成为司法排斥民主的理由。现代社会的知识分工以及由此带来的官员职业分工,不仅及于司法领域,也及于立法和行政领域。如果专业化、职业化可以成为拒斥民主的理由,则民主必无存身之所。司法职业化论者将司法领域内的知识分工,无限夸大,造就专业神化,并进而得出普通人民不宜参与司法的结论,其谬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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