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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宪法的守护者

  
  当然,由九位来自于总统任命而非民主选举产生的大法官解释宪法并以此守护宪法,并非是万众信仰的完美护宪之制。事实上,美国这种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而扮演宪法守护者角色的护宪制度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当护宪者本身偏离中立立场而显得过于保守或过于激进之时,保守如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新政”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激进如上世纪六十年代由厄尔·沃伦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不过,尽管中间非议不断、挫折频仍,美国人民依然坚持由联邦最高法院而非其他机构或个人守护宪法。美国这种由司法部门守护宪法的制度是我们人类宪政史上第一个成功的护宪制度,在如何守护宪法问题上树立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典范。如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南非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都先后以美国护宪模式为蓝本,建立了由普通法院守护宪法的制度。

  
  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像美国那样对司法部门足够信任而将护宪重任委托于它。如欧陆国家就长期对普通法院态度谨慎而有另设一专职护宪机构的传统。1831年德意志境内的萨克森邦宪法规定国事法院为其守护者,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承袭此制而创立联邦国事法院。1920年,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为本国宪法设计一宪法法院作为其守护者。二战后,为守护宪法、保障人权计,欧陆的德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如今的东欧诸国均纷纷仿效奥国建制设立了专职护宪的宪法法院。凯尔森因而被称为“宪法法院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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