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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单位犯罪中的自首问题

浅析单位犯罪中的自首问题


顾雪红


【全文】
  
  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十余年的风雨历程,其在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作用。现行刑法正式确立了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从而结束了刑法理论界一直以来单位犯罪否定说与肯定说之间的论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单位犯罪案件逐年呈上升之势,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单位犯罪案件如何做到准确定性及正确量刑,显得尤为迫切与需要。由于刑法对于单位自首尚是一纸空白,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面对案件中犯罪单位相关人员的自首行为,却无从认定单位及其他人员成立自首,继而使单位等犯罪主体享有自首从宽的权利和机会,倘若不能认定这些主体成立自首,则无论从个案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正义的高度,都与法理不符,与当代法的精神相悖。所以,有必要对单位犯罪中的自首问题进行探讨。

  
  一、研究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理论,是构建单位犯罪自首理论框架的根本。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法律表现。正确理解与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及时侦破刑事案件,充分、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确立的自首制度仅匡限于自然人犯罪范畴。单位犯罪能否直接援引适用自然人的自首制度,成为我们当前研究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的侧重点及最终落脚点。首先必须解决单位犯罪的相关理论,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我们研究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得出正确的结论。现行刑法虽然正式确立了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但遗憾的是,翻阅刑法条文,也仅仅在刑法总则第四节“单位犯罪”中寥寥两条即:第30条与第31条统领了单位犯罪所有的理论。无论从条文的层次脉络还是内容设置,都显得十分单薄、粗浅,由于规定简单使其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办案的实际需求。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紧扣刑法条文,试图探寻立法原意,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等理论问题,作更深透地理解与把握,力求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提炼出可普遍遵循的理论依据,从而解决当前困扰司法界的单位犯罪中的自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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