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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11月《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与2004年9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和评述

关于2009年11月《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与2004年9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和评述


仲奕;倪佳;刘佳殷


【全文】
  
  2009年11月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9稿”),向指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征求修改意见,截至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我们注意到“2009稿”较2004年9月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4稿”)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由于涉及专利权人、标准起草人和标准实施人等多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当前我国推行“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形势下,此类规定的生效和实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我们从题述两个征求意见稿比较入手,就“2009稿”评述如下,以供参考:

  
  1.微调立法宗旨

  
  根据“2004稿”第一条规定:“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公众权益,保障国家标准有效实施……”

  
  根据“2009稿”第一条规定:“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

  
  即,“2009稿”新增了“鼓励自主创新”,并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将社会公众置于专利权人之前,反映了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

  
  2.新增立法依据

  
  关于立法依据,“2009稿”第一条在“2004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截至本文截稿之日,不论是“2009稿”列明的立法依据,还是“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检索到涉及调整标准化与专利之间法律关系的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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