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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判牍中的亲属争讼

  
  事实上,宗族之为想象的权威,已有学者言及。冯尔康就说:“家族家法在某些家族实行严格,而在相当多的宗族行不通。宗族内部也远远做不到‘敦本睦族’,矛盾很多。常常为祀田管理、收入的使用发生争执,甚至闹出人命大事。”[27]宗族权威的基础首先在于分家、立嗣这样的宗族事务,但明清时期律典对其权力进行了限制。就立嗣而言,明清律典都给予所后之亲优先于宗族的决定权。《大明律》“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28]《大清律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29]其次,除了义门和强宗巨族之外,一般的宗族并没有多少族产,其影响力因而大为下降。吕思勉先生就指出:“所谓宗族者,仅存空名。既无权力,又无财产,南方山岭之区,或有设立规条,以治理族众者。然其权力究亦不大。江河流域之平原,则几于无复此事。”[30]因此,“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这一论断可能需要修正。

  
  与宗族权威紧密联系而又矛盾的一个问题是宗族观念。早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宗法组织,大宗一系由承继别子(始封之祖)的嫡长子组成[31],其余嫡子及庶子分别组成无数小宗,最后成为“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的情形[32]。宗法原则由此成为封建国家的政治纽带。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宗法组织成为单纯的家族组织,宗法观念也演变成宗族观念。但是,此时的家族仅贵族有之,因为平民于生计尚且不保,遑论统系。唐宋以后,社会的重心下移,“自宋学盛行,人有敦宗收族之心,而谱牒之纂修复盛”[33]。明清以后,聚居成风,宗族观念于斯为盛。

  
  在亲属争讼的案件中,我们尤其能看到宗族观念的影响。一方面,大部分案件都会有宗亲的卷入。比如,在婚姻案中,《折狱新语》所载的5例孀妇改嫁案全部都有宗亲的参与,要么是夫家逼孀妇改嫁或者反对孀妇改嫁,要么是孀妇娘家人与夫家发生争夺主婚受财;所载的17例争产案中,有12例有宗亲的参与,或是兄弟相争,或是叔侄、婶侄相争。这说明宗族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真实地存在,成为一种社会组织的结合性因素,家庭的事务时常会有宗亲的影子,他们可能并不是以宗族组织的形式出现,而仅仅作为亲友加以干预。另一方面,在宗亲参与的讼案之中,儒家伦理观念淡薄,亲属关系更多地不是作为一种伦理因素而存在,而是一种利益主张的根据而存在。比如,在一件勒逼事中[34],戴天来并不以同族为念,反而以草竿木一根指为戴帅氏窃祖茔之据,勒罚钱两,并牵扯其氏叔戴昭珊,以及珊兄佐恂等,同族亲属并未和衷共济,反而藉亲族之名,横加欺凌枝蔓。在这里,亲族关系是借祖茔加以欺凌的事实前提。再比如,在一起欺寡案中[35],萧廷裕身故乏嗣,其弟廷祎以次子承继,萧同氏拨给田四十硕,逾数岁而嗣子殇。祎又欲以长子续继,萧同氏因夫遗产被其藉继侵削,祎“垂涎念切,朝夕操戈”。兄亡嫂孀,萧廷祎不但不为兄重振家业,反而一再以立继为名侵削遗产,宗族观念在此处是干预兄弟事务的合理理由,也是侵夺利益的实际藉口,伦理约束早已荡然无存。

  
  过去,我们总是认为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宗族势力非常强大,在处断宗族内部纠纷中具有很大的权威,事实上并非如此,即便有官府的支持,宗族权威依然不能有效地化解亲属之间的争讼。而且,宗族的内部秩序也并非符合儒家的伦理观念,宗族仿佛异化了,血缘关系并没有凸显伦理规范的力量,反而以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关系成为侵夺利益的理据。甚或是,宗族并没有被异化,它一直如此,只是当时和后来的一些人们将它意识形态化了。

  
  四、小结

  
  通过对明清时期亲属争讼的解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当时亲属之间罔顾血缘和伦理,为了利益而争讼寻常可见。在争讼过程中,功利比伦理更加真实。与此同时,宗族权威并不能有效地化解亲属争讼,宗族观念更多地成为侵夺利益的藉口,而不是伦理规范的后盾。

  
  既然如此,为何过去的研究总是强调“儒家化”?歧途是如何造成的?我想,原因大概有二:

  
  其一,前辈学者为了阐明一个异于西方的中国,大多采用了“类型学”的研究方法,[36]这样的目的和方法直接导致了认知误区。我认为,前辈学者之中,阐明中国最力,且影响学术和社会最深的学者,主要有三位,分别是:梁漱溟先生、费孝通先生和瞿同祖先生。梁先生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职业分途” 社会;[37]费先生同样以“无讼”、“血缘和地缘”来描述乡土中国;[38]在法律领域,瞿先生则具体地提出“法律儒家化”。[39]总的来说,三者的观点都不超出“儒家伦理”的范畴。很显然,三位前辈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类型学”方法,把中国社会描述成一个简约化的理想型(ideal-type)。毫无疑问,这种理想型曾经对于我们认识中国传统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但是,大半个世纪过去了,我们的学术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简约化的程度。因为,这个理想型往往更接近僵硬的大传统,而忽视了实际社会生活中鲜活的个性。并且,前人在存同求异的过程中,“异”不自觉地被夸大了。而后来的学者在表达传统中国社会时,几乎都要引述这三位大家的著作,其结果,自然是“伦理中国”几乎成为不刊之论。

  
  其二,历史留下了很多可以修正“儒家化”学说的材料,但是并没有引起当代学者全面的反思。宋明以降,呼吁正视利益社会的思想家并不少见,叶适、陈亮、李贽就是其中的代表。明代的邱濬就说:“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40]明清时期,有关功利社会的记载非常之多,白话小说《三言二拍》等虽高于生活,但也源于生活。事实上,当代学者中对“伦理社会”提出反思的不在少数。比如:秦晖提出“大共同体本位”的概念来批判儒家和阶级两种解释模式;郭松义和定宜庄在研究清代民间婚书时指出,底层民众的婚契与儒家的“婚礼”毫不相干,“在具体内容和书写格式上反而与民间有关房、地等不动产交易、家产分割以及各种卖身契所立的契约文书更为接近。”[41]研究家庭伦理的学者也指出:明清时期庶民的家庭生活,无论是守礼还是悖礼,主要都直接与物质生活相关。[42]他们都认为,以儒家伦理来解释中国社会是过于理想化的。很可惜,虽然这些研究遍布多个学科,但都不是主流,也没有引起学术界关于“伦理社会”的全面反思。

  
  因此,阐明“中国”,任重而道远!

【作者简介】
汪雄涛,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孔子的无讼、官员的止讼和民众的厌讼,曾被描述成为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代表性论述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八章“无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结论中说:“(中国)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见氏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页。
瞿同祖先生曾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才有国家司法机构处理。”同上注,第27页。
代表性的论文有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贼盗律,“亲属为人杀私和”条,法律出版社1998年。
《大明律》,怀效锋点校,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法律出版社1998年。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7页。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一,“嫡庶不明事”。
关于中国古代法具有儒家化或伦理化特征的代表性论述,详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一,“一件姻变事”。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一,“一件谲拆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六,“嫌贫搁婚事”。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一,“一件谋劫事”。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一,“一件狂诈事”。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一,“一件砍门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二,“谋产逼嫁事”。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一件抄诈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三,“朋党帮霸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四,“藉势健讼事”。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三,“一件惨斩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三,“同室操戈事”。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三,“一件宪斩事”。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24页。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二,“吞产指继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六,“勒继殴尊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一,“水灾谕息讼告示”。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第131页。
《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69页。
《大清律例》“立嫡子违法”条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79页。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18页。
《礼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白虎通·德论》。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08页。
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二,“戕祖窃伐事”。
沈衍庆:《槐卿政迹》卷四,“皆势健讼事”。
对“类型学”方法的评述与反思,详见陈景良:《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195页。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4—58页,第69—75页。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已详细阐明法律“儒家化”的特色,“法律之儒家化”的提法则在后来提出,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〇六《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
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明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11页。
段江丽:《从明清小说看传统家庭的阶层性特征》,《中国文化研究》2005年秋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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