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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判牍中的亲属争讼

  
  婚姻案中发生频率最多的应该是孀妇改嫁问题。很多孀妇改嫁遭到夫家反对。比如,某孀妇夫亡三日就改嫁他人,判官问,“今询瑞招何日亡?陈氏何日嫁?则以廿四以至廿六,仅三日耳!岂是妇之每饭不忘嫁也?”[13]还有孀妇卷洗前夫财产移向新夫之家的:在“一件狂诈事”中[14],孀妇周氏夫亡之后并未立即改嫁,表面以节义自居,“盖明知亡夫之产业素饶,而欲攫家笥以上别船耳。”待产业号簿在手之后,便“转瞬又作他人妇”。所谓节义,不过是谋产的幌子而已!当然,也有夫亡守志的孀妇,只不过遭遇的是另外一种讼争。在“一件砍门事”中[15],“王氏夫亡身寡,淹留未嫁”,族叔竺世怀与恶党戴叔明二人在薄暮之际“硬登门作伐”,究其目的,“无非嫁其人,以涎其产耳。”类似情形并不少见。在一宗“谋产逼嫁事”中[16],孀妇余谭氏早年随夫在省佣工,夫故后仍携幼子往省,被堂弟余中先劝归。次日又将氏所寄邻舍之木器箱笼等移往别处,并不准氏另寄他家之衣箱取带往省。此案中余中先虽称堂嫂少艾孀居,不宜外出,但其所限制的始终是相关财产而不是余谭氏本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立继案件中的亲属争讼尤为激烈。在“一件抄诈事”中[17],张茂林年老无儿,立嫡侄张自庆为嗣。张自庆甫立之初假惺惺为嗣父代祷,“欲其有子,且不欲自居嗣子者,正以善慰叔心,而坚其继于金城之固也。”迨其叔年暮,自庆“或区田画井,行止自恣;或呼奴捶婢,唯诺渐移。”张茂林感伤之下,便舍自庆而立自强,讼端因此开启。此案中张自庆费尽心机,全无赤子之心,不过为贪图产业而已,也难怪判官合杖治之,“以为见利忘义之戒”。在一宗“朋党帮霸事”中[18],萧正中与明述、明逑本是同胞兄弟,后来正中出继,明述故而无子,其妻胡氏择明逑之子汝翼为嗣。胡氏去世后,正中便以己子汝麟易之,反先捏情控告。未几而汝麟死,又属媳尹氏续控。正所谓:“风波迭鼓,辗转纠缠,无非欲遂其夺产之计。”在此案中,萧正中同室操戈,蔓延八九年,只为争产,根本不顾及伦理亲情。同室周亲争继夺产之激烈绝非孤例。在一宗“藉势健讼事”中[19],萧同氏之夫廷裕身故乏嗣,廷裕之弟廷祎以襁褓之子承继。萧同氏拨给田四十硕,继子数岁而殇。廷祎又欲以长子续继。萧同氏因故夫田产被其侵夺,不敢再让廷祎之子立继。经族调处,令萧同氏再拨田五十余硕给廷祎父子。萧廷祎“置宗祧于弗问……以亡子承继之虚名,蚀寡嫂遗产之过半”,但其并不满足,之后萧同氏售田与堂弟萧廷绰为业,廷祎再次捏情阻控,真是“蛇蝎之心愈贪而愈毒,鬼蜮之谋愈幻而愈诈”,令观者无言!

  
  最后看谋产案件中亲属的表现。先说嫡庶兄弟。在“一件惨斩事”中[20],何圣志与已故圣忠为嫡出同母弟,而何圣懋与圣慧为庶出同母弟,其父遗田四十七亩,为嫡母骆氏所掌控。“圣懋等有涎空垂,望望如远行客者,殆亦有年”。不久此田卖得银一百五十两,“明入骆氏手,实暗饱圣志腹矣”。之后,骆氏母子对圣懋“始饮以旨酒,继啖以厚贿”,惟有圣慧毫无所得,因而成讼。此案中母子兄弟毫无伦理亲情可言,为了争产,何圣懋“始与嫡兄吴越,继又与胞弟参商”!再来看一宗同胞兄弟争产之事[21]:郭英俊与英楷为骨肉至亲,之前英楷以田产售与英俊,却因户粮过割引起争端。“楷之业步溢于斗,推除粮数,照斗算则足额,按弓步则缺收。”正所谓“虽小有参差,然兄弟之间,总当以情胜理,况所差实止升合,尽可两行通融。” “奈何区区毫末,互相坚持,缠讼至七八年之久。其间枝牵蔓引,不一其端。”历经几任县官“开譬万端,申饬再四”,郭氏兄弟毫无悔愧之意,怪不得判官说“伦常乖舛于斯已极”!在“一件宪斩事”中[22],为争一黄口弱儿之产,不同亲属更是轮番上阵,丑态毕具。舒陛为已故舒永祥之子,而永祥(又称水永祥)又为舒允明养子。舒永祥患病身亡之后,其兄水国太罔念母子之依,将弟妇缪氏转嫁他人,并以聘银为娶妻之资。判官因此叹曰:“是举也,比之兄收弟妇,仅彼善于此耳。虽闻有事伯兄如事父者,而不闻弟妇为粟,己妻为械器也。”涉讼之后,县断舒陛与祖母夏氏而居,岂料夏氏“取故夫田产,尽卖生员吴绶章父”。此时又有舒亮认允明为同宗,携舒陛鸣鼓。判官怒诘道:“试问永祥之死,国太之占,缪氏与夏氏之改嫁,屈指数十年间,几多花谢水流之叹!而亮皆安在?不过假陛为奇货耳!”宗法面纱之下的功利之心,无所遁形。

  
  以上这些亲属争讼的个案让我们看到,在明清时期的社会生活中,亲属之间罔顾血缘和伦理,为了利益而争讼寻常可见。兄弟、叔嫂、婶侄之间争讼之激烈,让我们很难想象当时的社会存在普遍的伦理约束。除了判官标榜血缘伦理因素之外,争讼各方几乎一边倒,看不到伦理与功利的冲撞与对立。甚至,血缘关系并没有缓解利益之争,反而成为亲属间争利的缘由。毫无疑问,兴讼并不是明清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没有进入官府审判的亲属纠纷应该更多。由此而论,明清社会中的功利因素比血缘伦理更加真实。

  
  三、亲属争讼中的宗族因素

  
  在亲属争讼所凸显的问题中,除了伦理与功利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外,宗族也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因素。

  
  先说宗族权威。瞿同祖先生曾说:除祭祀而外,族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处断族内纠纷。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实是至高的,族内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决不下法官。例如族中立嗣等问题,常引起严重纠纷,有时涉讼不清,法官难以判断,断亦不服。只有族长及合族公议才能解决这种纠纷,往往一言而决,争端立息。[23]但事实上,在《折狱新语》和《槐卿政迹》所记载的11例争继立嗣案中,5件没有宗族干预的记录;在6件有宗族干预记录的案件中,争讼当事人并不理会宗族的意见而坚持兴讼。比如,在一宗“吞产指继事”中[24],萧发特久出未归,族议其侄兼祧两门,从堂兄弟萧润姿为其经营田产并增益良多,却被萧发捷等以吞产指继绝嗣控告,对族议兼祧之事提出异议。在一宗“勒继殴尊事”中[25],通达兄弟与嫡嫂吴氏争讼,虽经判官“批族调处”,但是嗣后依然“屡息屡翻”。这说明即使在争继这样的核心事务上,宗族的处断权威也是有限的。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判牍材料并不适合用作分析宗族的权威问题,因为绝大多数被宗族成功处断的纠纷不会在争讼中出现。的确,明清时期的官府抱着息讼的态度,非常希望宗族能够有效地处理其内部的纠纷。比如知县沈衍庆在《槐卿政迹》的一则息讼告示里就说,“照得为政首在安民,而安民贵于省讼。鄱邑民情好讼,睚眦微嫌,往往饰词架控,连期催渎,以致案牍纷纭。……嗣后除命窃重案,仍随时据实首告外,其余口角、户婚、田土一切,务宜情恕理遣凭公处息。”[26]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即便有官府的积极支持,宗族也没能真正地承担此种责任。如果宗族在纠纷解决中具有突出的权威的话,诉至官府的亲属争讼案件不会达到三成之多。当然,亲属争讼比例特别高还有一个可能的因素,就是明清时期很多自然村落本身就是聚族而居的血缘组织,生活于宗族之中,自然也就纠纷于宗族之中。按说这种聚族而居的村落正是宗族解纷最理想的场所,它也不能构成官府中亲属相争比例尤高的理由。不管怎么说,《折狱新语》和《槐卿政迹》作为明清两代的实判,虽然其收集整理具有一定人为加工的痕迹,但对于亲属争讼案件而言,其依然不失为一种随机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三成左右的亲属争讼比例足以显示宗族权威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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