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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判牍中的亲属争讼

明清判牍中的亲属争讼


汪雄涛


【摘要】明清时期,民众为日常小利争讼,甚至发生斗殴命案并不鲜见。《折狱新语》和《槐卿政迹》两种判牍的统计表明,亲属争讼的比例约占三成左右。兄弟、叔嫂、婶侄之间争讼之激烈,让我们很难想象当时的社会存在普遍的伦理约束。同时,宗族权威并没能有效地化解亲属争讼,宗族观念更多地成为侵夺利益的藉口,而不是伦理规范的后盾。因此,明清时期的儒家伦理对民众行为的影响可能需要重新检讨。
【关键词】亲属;争讼;明清;判牍;伦理;宗族
【全文】
  
  过去的研究认为,中国法律传统具有“厌讼”的特征[1],民众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儒家伦理的调整[2],而宗族则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3]。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注意到:宋代以来,特别是明清时期,民众非但不厌讼,反而积极兴讼。[4]在明清时期的判牍中,民众为日常小利争讼,甚至发生斗殴命案并不鲜见。如果留意争讼两造身份关系的话,我们会发现亲属相争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明清时期的儒家伦理对民众行为的影响可能需要重新检讨。

  
  一、亲属争讼的概况

  
  在讨论亲属争讼之前,有必要对“亲属”这个概念予以界定。《唐律疏议》有“亲属为人杀私和”的条文[5],虽然“疏议”只明确规定缌麻以上亲的刑责,但“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一语,显示亲属范围不限于五服以内。《大明律》也有包含“亲属”概念的条文,比如“亲属相为容隐” [6],其不仅规定同居之亲可以容隐,“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也可以容隐,甚至“无服之亲”也被囊括。《大清律例》同样没有明确的亲属概念,但是其将“丧服图”置于律首,除了开列“本宗”服图之外,还有“外亲”和“妻亲”的服图,亲属的范围跃然图上。从以上三代律典可知,亲属的范围以五服为主,但超出五服之外。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中对“亲属”概念也有详细的探讨。他说,“所谓‘亲属’不外乎是将‘本宗’和‘外姻’合并而成的概念”。[7]的确,清律丧服图所示之“外亲”和“妻亲”都属于“外姻”的范畴,而中国的亲属制度实际上是以宗法为主轴的,因此“外亲”和“妻亲”的划分并没有实质的意义。由此看来,明清时期的亲属概念是以本宗五服为核心的,但并不局限于五服之内,主要包括宗亲和姻亲。

  
  若要对明清时期亲属争讼的概况作一个描述,统计分析无疑是必要的。于是,样本的选择成为一个问题。在浩如烟海的判牍之中,无论选择哪一种作为统计的样本,其代表性都会被质疑。而且,统计的样本即便多至数种或数十种判牍依然不能逃脱同样的质疑。而事实上,统计“所有的”判牍又不可能。那么,选择样本的时候除了遵循随机的原则,兼顾代表性应该是较为合理的办法。李清所撰的《折狱新语》和沈衍庆所撰的《槐卿政迹》分别是明清两代具有代表性的判牍,它们对案情记录比较详细,对涉讼各方的人物关系也交代得相对清楚,适合作为亲属争讼的样本。并且,《折狱新语》是李清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案件的判词,而《槐卿政迹》收录的则是沈衍庆任江西兴国等地知县时的判牍。由于省级以上司法主要裁决重大案件,并不能反映明清诉讼的原生态。因此,选择一府一县两级审判作为分析样本,有利于我们对亲属争讼案件作全面的把握。

  
  下面便将这两种判牍中亲属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作表:

  
  表1:《折狱新语》中的亲属相争案件

  


  

  
  
  
  
  
  
  
  
  
  
  
  
  
  
  
  
  
  
  
  
  
  
  
  
  
  
  
  
  
  
  
  
  
  
  
  
  
  
  
  
  
  
  

  
案  名

  
主要争讼人

  
亲属关系

  
争讼内容

  
一件斩占事

  
柯家、鲍家

  
姻亲

  
婢女为妾

  
一件谲拆事

  
徐尚德、妻家

  
姻亲

  
离异

  
一件拆妻事

  
汪寿法、江昌荣

  
姻亲

  
拆妻

  
一件姻变事

  
沈之龙、嗣母於氏

  
嗣母子

  
拆婚

  
一件飞攫事

  
陆生员、毛文始

  
姻亲

  
主婚

  
一件枉法事

  
吕氏、亡夫兄陈良忠

  
伯婶

  
招赘

  
一件砍门事

  
竺世怀、族嫂王氏

  
同族叔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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