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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层的原因及治理

法官断层的原因及治理


谢新旭


【全文】
  
  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法官短缺现象在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逐渐显现。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官短缺现象的根源是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门槛,使相当一部分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进入法官队伍。为此,还有人提出要改革现行司法考试制度,降低司法考试难度,让更多的人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而进入法官队伍。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开历史的倒车,如果实行起来则将可能使近十年来法官任职资格改革的成果毁于一旦。法官短缺现象的根源不是法官队伍门槛高所致,而是其他多种因素相结合的结果。法官队伍短缺的根源有以下几点:

  
  第一,缺乏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我国对法院编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员额管理制度,未将法官编制员额与法院内部非法官编制员额分别规制。此种情况造成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或编制管理机关对法院编制进行管理时无法专门录用或为法官定编,从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员额挤占法官员额现象;也难以保证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第二,公务员考试制度实行前通过非招录途径进入法院的人员中一部分非法学专业人员难以在短期内在法院内部被消化吸收。司法考试与地方公务员考试基本同步在全国各地铺开。地方公务员考试推行前,法院的进人途径是非招录的方式。由于缺乏明确的录用标准和制度约束,大量的非法学专业、低学历并缺乏法学自学能力的人员被安排至法院。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后,这部分人员中相当一部分难以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法官队伍。但这部分人员的存在占用了法院编制员额,制约了新生力量充实法官队伍。由于我国法院系统与其他国家机关缺乏人员交流机制,这部分人员也无法被分流到其他国家机关,短期内无法被法院内部消化吸收为法官。

  
  第三,大量的军转干部占用了法院编制员额。长期以来,军转干部被分配到政法机关已经形成惯例,法院也不例外。军转干部在部队学有专长,建功立业,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到法院后如果不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艰苦的法学自学,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法官队伍。虽然实践中也有军转干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现象,但从总体上说军转干部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很低。这部分难以进入法官队伍的军转干部也相对地缩减了法官员额,限制了法院吸收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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