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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岂能“嫌贫爱富”——评“规范花钱买刑说”

  
  张军法官以举例形式向我们说明,类似的犯罪行为,当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时所对社会的危害就不一样。张军法官原来也不同意“花钱买罪”的说法,但是张军法官只是不同意这个叫法,他同意这种做法,毕竟这种叫法太直接太露骨,以钱买罪明显就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写照,而张军法官作为最高院的大法官,在公众面前保持法官的良好形象还是知晓的。所以他要举双手反对这种说法。但是,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在此,我请问张军法官,被害人的后半生有了保障,那是不是被告人的后半生也有了保障,因为作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他所期望的就是仅仅得到赔偿吗?他所想要的就是被告人将自己治愈然后逍遥法外吗?司法所给给予他的也就仅仅是通过一个刑罚的威慑程序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所受损失吗?张军法官将一个伤害案件做扩大化的等同,类比于以钱买刑或是减刑的刑事司法中,这是将被害人的人身权做一简单的量化处理,试图通过金钱弥补的形式治疗被害人所受的创伤。张军法官亦言: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在此,一分钱未给的被告人和积极赔偿的被告人我们就可以以刑法的国家性将他们治罪,并且这种刑罚的国家模式对他们的处罚措施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前期的经济原因,我们就可以将刑罚和金钱做了交易。这给民众的信息就是——经济上赔不起的人千万不要犯罪,哪怕是过失犯罪,因为没钱赔偿就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经济上宽裕的人,你们犯罪考虑的因素就少一些,毕竟,你们赔得起,那司法对你们就宽容得起。如此司法,那岂不成了有钱人的挡箭牌,原因就在于他们经济宽裕,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获得司法的宽容。

  
  张军法官亦将此例作为印证其以钱缓刑或是换刑的论据,期望以此得出:两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不一样,所以对两种犯罪行为的处刑当然也不一样。这个危害结果的假定,张军法官是以假想的方式断定:作为被害人,所需要就是金钱弥补,只要给了钱,那被害人就不会再闹再纠缠,但请张军法官慢性,一味的强调——以金钱对被害人弥补而忘却对被害人的心灵创伤,这难道是我们社会只追逐金钱至上的理念吗?按你所说,被害人需要的是积极赔偿,那为何国家不设立个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当一些被告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予以垫资,这样岂不更好,也省却了当一些行政官员或是企业老板犯罪后只认准只要咱有钱就不会犯事的潜规则。哪怕有钱,刑罚的国家性也不能因为金钱的原因予以免除,因为这是法律对民众人人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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