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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李绍章


【全文】
  
  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内容当然离不开权利义务,故票据关系的构成,一方面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为票据上的义务,不过,法律往往从权利方面立论。[1]也就是说,票据立法以票据权利为中心设计出各项票据制度与规则,以保障票据权利之实现和票据功能之发挥。因此,如果说票据关系的设立重心在于票据行为,那么,票据关系的内容重心在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涵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3]这一学理定义其实来源于票据权利的立法定义。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根据票据权利的定义,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这是由票据的金钱证券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4]另一方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利,亦即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5]

  
  2.在权利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是凭票才能行使的权利,[6]这是因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的实现必须缴回票据。[7]由于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即作为纸张的票据的所有权)是统一的。[8]这也是所谓的“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证券化”。[9]

  
  3.在权利性质上,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票据是一种无因有价证券,这决定了票据权利也是一种无因性权利。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权利人对此原因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这些原因存在与否、合法与否,对票据权利不发生影响。[10]简言之,票据权利的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以及合法与否无关,即使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无效或者不合法,只要票据签发并有效成立,票据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

  
  4.在权利行使上,票据权利是一种双重性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它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即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它有关费用的权利。[11]这种制度更加体现了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12]当然,在第二次请求权仍未能得到满足时,与普通金钱债权一样,还可以继续通过其它途径,求得法律救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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