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聂树斌案看中国的司法体制

  
  2005年4月,同情张焕枝遭遇的聂庄村民五十余人前来河北高院再次讨要判决书。但河北高院以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为由,不给判决书,可谓荒唐!

  
  河北高院拒绝给判决书的理由是1996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判决书的明确规定,但是,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有公开审判原则的规定,公开审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这应当是无条件的。即使是当事人遗失了判决书,也有权要求法院出示原件并复制,这都是公开审判的题中应有之义。河北高院这样解释当年的法律,违背了对法律理解的常情常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明目张胆的肆意践踏,表现了大权在握者面对普通百姓的合法申诉时的横蛮与霸道。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聂树斌的基本人权(生命权)遭到了无形的践踏,其家属要为这场诉讼讨个公道的权利也消失了,难道罪犯就没有人权吗?笔者认为,恰恰相反,罪犯应该有更加优先的权利。河北省高院没能给出有效的回应。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聂树斌之妻张焕枝,申诉材料已转至河北高院,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为此愤慨其荒谬:“偏偏承担纠错职能的机构正是当年制造冤案的机构。仿佛当年方成先生一幅漫画里虚构的场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莲向包拯告状,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谈人权问题不是把他写进宪法就可以了,写进去只是有了精神指导,如何把精神贯彻到司法实践中才是最重要的!每天都谈领会精神、领会精神,但是领会了精神并不是万能的!

  
  3.司法与政治、民愿

  
  当今的司法体制中,政治影响的成分太大。司法独立似乎较以前的含金量越来越低了,这是一种危机!不可轻视!

  
  回到聂树斌这个案件上,这个案件在侦破的时候是被限期破案的,使得这个案件在最初就被蒙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也为日后围绕整个案件而产生的一系列不正常的事件埋下了伏笔。聂在归案以后被屈打成招,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接着是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聂死刑,然后聂上诉至河北高院被驳回并核准死刑。这整个过程都被蒙上了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在这一层政治色彩下形成了一系列的利益链。正是这一条利益链的存在使得聂树斌一案的真相一直无法大白于天下,也使得聂树斌母亲及其辩护律师的努力白费,尽管这个过程充斥着艰辛、无奈和眼泪。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