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二)平等就业权的概念


  

  考察平等就业权在西方的实践后,我们就会发现,平等就业权即便是发轫于西方的“人权”理念,但其主要是通过反就业歧视和践行有关平等就业政策而得以贯彻和落实;平等就业权在各国受到不同文化和“意思场域”的影响,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平等就业权似乎很难在西方语境中探究其直接而完整的概念支撑体系。同时,平等就业权概念的解读还与平等具有不可分割的内生关系,平等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概念,“平等的历史证明了平等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多形概念,平等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得以传之久远并播及四海,为各种不同的文明所接纳,其实质是得益于它作为一种理念的内涵的含糊和空泛。”{3}上述因素凸现了平等就业权概念的界定迷雾重重。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通过某一核心观念展开它自身,如何准确界定平等就业权,成为平等就业权理论体系的关键问题。正如我们已经认识到的,对平等就业权的观察及其制度的建构必然要结合具体的国情与文化,平等就业权本身即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事物的目的决定其存在,平等就业权概念的解读必须立足于权利本身的功能和价值,这当是走出平等就业权概念界定迷雾的应有之路。平等就业权承载了保障生存权的基本功能,并通过保障人的“体面劳动”得以实现。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99年第87届年会上提出了“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概念。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4}体面劳动的核心是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与社会对话,并把经济增长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渴望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该意义上讲.平等就业权就不仅仅是反就业歧视,或者把平等就业权局限于平等就业机会的范畴内[3]。因为,权利平等不能仅仅被沦为反对特权的政治宣言,更应该体现于权利从生成到实现的全过程。其中,立法平等是权利平等的逻辑起点,执法与司法平等是权利平等的必然延伸。然而在我国,平等就业权概念的界定不仅是后进的,也是“幼稚”的,平等就业权的传统定义模式无法客观反映其本身所蕴涵的深刻意蕴,无法有效释放平等就业权的最大功能。本文认为,由于平等就业权具有积极而特殊的功能和价值承载,回归其本来的面目,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劳动者能够在平等身份、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规则等基础上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国家通过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特殊群体就业保护、就业培训和就业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保护劳动者享有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和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的统一。


  

  平等就业权概念的界定虽然是复杂的和困难的,但其本身却为我们重新认识平等就业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揭示了平等就业权的积极的权利属性和多维的权利内容,平等就业权在其实质意义上是一个综合性权利,是一种蕴涵了多个价值诉求和制度目标的“权利束”。


  

  三、平等就业权的权利属性


  

  权利属性是权利内涵的应有之意,“权利的性质是决定权利保护的关键性因素。”{5}权利按属性区分一般分为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和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所谓消极权利,是指依市民社会中自由的法则获得的,个人不需要社会、国家或集体的帮助即可以享有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对于这些权利,国家只能消极地“不作为”,只有当权利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才来居中裁决,进行干预;所谓积极权利,是指弱势主体通过国家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权利{6}。在我国,平等就业权应当作为积极权利予以对待,主要原因包括:(1)从平等就业权的目的来看,平等就业权承载了保障生存权的基本功能,具有生存权的本质属性。生存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是社会权的一种{7}。而社会权主要是在社会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因此,生存权也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国家作为的权利{7}。平等就业权所承载的保障生存权的功能使其具有积极的权利扩张性,这集中表现在平等就业权对国家作为的强力要求、以及对其他权利的优先排序等方面。(2)从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来看,赋予平等就业权积极的权利属性,不仅有利于形成权利制衡,而且能够创造公平的用工环境并培育和谐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矛盾还将长期存在的背景下,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进行合理、必要的限制,无论是对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还是对促进我国就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看,把平等就业权作为积极权利还是依法赋予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条“通途”。和谐社会首先是利益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包括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基本手段的历史条件下,确立平等就业权的积极权利地位,就是依法宣示平等就业权不是国家对劳动者和社会弱者的施舍或者恩惠,而是他们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具有积极权利属性的平等就业权具备强大的权利实现功能,包括权利主体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等。总之,具有积极权利属性的平等就业权为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开辟了一条“通途”。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