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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辨思

  
  推而广之,虽然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明确的厘清哪种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哪种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也不是特别容易的事情。但是对于目前能够确定属于行政关系的几种类型,比如招生录取的纠纷、开除学籍的纠纷、拒发毕业证与学位证的纠纷等,在学生权利救济的思路上可以模仿笔者上述提供的关于开除学籍纠纷的设计思路。这是借助中央民族大学案这个个案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的一个启示。

  
  六、结语

  
  选取中央民族大学案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的个案来分析并非特别的典型,因为它基本上只涉及到了往往不被法律研究者所重视的申诉处理程序,而我们耳熟能详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则没有启动。但是中央民族大学案却引发了笔者上述的宽域思考,这种思考涉及到教育行政法领域的若干重要议题,如高校自主权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高校规章的可审查性问题、高校学生处理中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行政系统内部的决定执行力问题、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程序体系问题等等。笔者在文中尽量的作了一些拓展,并提出了若干自以为重要的区分技术和应对方案。受教育权的保护,经由这几年的若干诉讼被引入公共讨论的空间,但是“问题仍然是问题”。我们需要以权利保护和法制化的眼光和思路来推进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正当化和效果的有效性,诚如一位论者所言“在今天的各国教育管理中,人治还是法治(制),已经被视为现代教育和传统教育的根本性区别。”[29]

【作者简介】
田飞龙,1983年生,男,汉族,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注释】 典型的如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案,参见湛中乐、李凤英. 略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湛中乐. 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所谓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诉讼前程序主要是指申诉处理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
信息来源:北京市教委再撤中央民族大学开除令 理由处分不当. 南海http://www.hinews.cn, 2006-9-11。
北京市教委在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里援引了教育部法制办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认定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的行为不构成“严重作弊行为”,中央民族大学的处分决定并不合适。参见:北京市教委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作弊学生决定.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2006-9-11。具体规范依据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54条第(四)项。
二者的具体法律涵义及其区分参见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380.
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参见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20。
有学者认为公立高等学校的社会角色具有三重性: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参见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行政法论丛,2001(4)。但是笔者以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相对人并非公立高等学校的独立属性,公立高等学校实际上只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两种基本属性,此即“二元性”。
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4-15。
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北京:教育科学出版,2003:15。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38。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42-143。
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行政法论丛, 2001(4).
王锡锌、傅静.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法商研究, 2001(3)。
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380。
王锡锌、傅静.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法商研究, 2001(3)。
这一原则与刑罚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其背后的基本思想就是: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为有多严重,处罚就应该有多严厉。
参见平特纳. 德国普通行政法. 朱林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6—87。
详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55条之规定。
摘自北京市教委于2006年9月8日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参见: 中央民族大学未执行北京市教委要求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搜狐教育频道http://learning.sohu.com/20061115/n246391293.shtml, 2006-11-15。
参见:中央民族大学未执行北京市教委要求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搜狐教育频道http://learning.sohu.com/20061115/n246391293.shtml, 2006-11-15; 中央中央民族大学坚决不执行北京市教委决定. 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edu/campus/200611160271.htm>, 2006-11-15.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88。。
参见罗豪才. 行政法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261-265。
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415。
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415。
申请人的起诉之所以造成的是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中止而非终止,原因在于一旦起诉人撤诉,行政复议决定自然恢复效力。
之所以说还包括“当然包含的义务”,是因为申诉处理决定书只是撤销了中央民族大学的开除决定,但并没有指示中央民族大学应该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但是按照一般的逻辑来看,开除决定已被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就应该立即恢复学生的学籍,保障学生的基本的受教育权利。至于学校将来再给学生一个什么样的处分,那是另外的事情。
关于“嘉利来案”的介绍与分析参见原外经贸部“外经贸法函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书;湛中乐. 嘉利来案仍在考验我国的司法和行政系统. 理论参考, 2005(6).
参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5条第(五)项。
陈永明. 教育行政法新论.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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