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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辨思

  
  结合本文中的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开除案,学校基于教育法的授权制定具体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此对于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依受行政机关的复议和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中央民族大学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又称为自然公正原则,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指向一种程序的正义观,这与我们东方传统的结果的正义观具有重要的区别。但是“‘程序正义’正以一副救世主的面目闯入中国法律学界,成为每一个试图显示学术水平、争取话语权力的法律学人首选的话题。……作为对过分注重结果公正的反动,程序正义强调达致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学说在法学诸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呼应。”[13]正当法律程序首先是在司法程序中被广泛的强调和应用。在行政程序中,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重大决定时必须提供听证程序。而在中央民族大学案中,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已经受到了重视,由于中央民族大学在第一次作出开除决定时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的正当法律程序(甚至没有书面送达受处分的学生,而只是将处分决定贴在学校的公告栏上),这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严重侵犯,是对被处分学生人格尊严的严重忽视。但这只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方面,即程序性的方面。正当法律程序还具有另一个方面,即实体性的方面,“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14]有学者认为“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本身存在逻辑矛盾,更准确的概念应该是“法律的正当过程”[15]但是正是因为西方人的正义观是一种程序的正以观,他们不认为正义可以脱离程序而单独获得,因此在他们的概念中“正当法律程序”是兼容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使用上的历史习惯。我们看到,在中央民族大学案中北京市教委第一次撤销了中央民族大学的开除决定后,中央民族大学举行了符合程序的听证会,但仍然作出与第一完全相同的开除决定,并且都是符合中央民族大学自身的校规的。可见这里的最核心问题不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在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基于此,下面的分析将从“正当法律程序”的两个方面展开:

  
  (一) 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

  
  在中央民族大学案中,实体性法律正当程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央民族大学制定的校规的合法性上。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中央民族大学制定或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应该以教育部的这一行政规章为准。教育部的这一规章从2005年9月1日前正式实施,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开除案发生在2006年初,因此应该使用教育部的这一行政规章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评价。

  
  中央民族大学自身的校规与教育部21号令最大的区别在于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梯度配置上,特别是关于开除学籍的处分规定上。教育部21号令对于因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54条第(四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对该款规定的解读应该是:前四种明确列举的作弊行为本身就符合严重性的要求,学生一旦作出,学校即可开除;其他作弊行为必须达到明显的严重的程度(以下简称“严重性标准”)才可以开除。在教育部21号令的第52条第2款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此即纪律处分与行为严重性相适应的原则(以下简称“相适应原则”[16])。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中央民族大学在制定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时,特别是针对学生作弊与开除问题进行规定时,必须满足教育部第21号令明确规定的严重性标准和相适应原则。

  
  但是中央民族大学自己的校规《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却违反了教育部第21号令明确规定的严重性标准和相适应原则,其所规定的11项作弊情形一旦确认,一律开除学籍,甚至包括在考场上东张西望的行为。中央民族大学是否有权力在教育部第21号令明确列举的适用开除学籍的作弊情形致癌规定更加详细和更加多样的作弊情形?当然有权,这不仅因为教育部第21号令本身对高校有授权,而且教育部第21号令的列举之后有兜底性的条款,这需要高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规定,这是高校执行教育部行政规章的题中之义。因此,中央民族大学可以列举更多的作弊开除的情形,但是所列举的情形本身必须符合严重性标准和相适应原则。我们看到中央民族大学的校规并不符合在该项问题上的执行性规定并不符合严重性标准和相适应原则。中央民族大学的校规最大的问题在于规则设置上过于简单化和刚性化,使得满足“作弊并开除”的事实要件过于简化,导致规则太过严苛,即使提供再充分的正当程序也无济于事。中央民族大学补充听证会程序以后仍然作出同样的开除决定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中央民族大学的校规是存在违反行政规章的问题的,中央民族大学应该及时作出修改或者允许学生在个案申诉中附带提前对于校规的审查,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但令笔者失望的是,在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开除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最应该质疑的校规本身却一直没有被反映到正式的处理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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