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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托与商标权属认定规则案例研究

商标信托与商标权属认定规则案例研究


师安宁


【摘要】商标实体权利人委托他人对商标进行注册、管理与维护的,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商标权信托法律关系;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内部权属争议中,受托方并不因其系商标注册人的“表象”而享有该商标权权属;此类商标确权纠纷应当受到双方有关信托法律关系内容的制约。
【全文】
  
  【精品案例】

  
  某轻工业品公司为开发新产品,于1979年与香港东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包销协议》,约定由东明公司定牌及包销TMT、TMC牌吊扇,由轻工业品公司布产。还约定东明公司出资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进行宣传广告,其所用的图案、文字内容应事先与轻工业品公司商定。后东明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信报》刊登申明:“本公司自1980年1月1日荣获轻工业品公司委托为TMT牌吊扇之独家经销。”同年,轻工业品公司与东明公司联合在《人民日报》发布东明公司为TMT牌吊扇独家总经销的声明。由于东明公司误以为当时其无法在大陆办理商标注册,于是轻工业品公司应东明公司要求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了TMT商标注册登记,之后又办理了TMC、SMT商标的注册登记。后东明公司因股东不和而歇业,其债权债务由TMT公司继承。数年来,TMT公司在TMT牌吊扇的主要销售国家和地区办理了TMT、SMT、TMC商标注册,并花巨资为推销上述铭牌产品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工作,使其在海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也引来不少厂家假冒TMT牌产品。

  
  1994年,轻工业品公司与TMT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在中国境内,“TMT”牌商标属轻工业品公司注册,轻工业品公司有绝对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如发现国内有任何公司和制造厂假冒或侵犯“TMT”牌商标行为,轻工业品公司需要有效地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行为,在国内有关费用由轻工业品公司负责;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TMT”牌商标属TMT公司注册,TMT公司有绝对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如发现有任何公司或制造厂假冒或侵犯“TMT”牌商标行为,TMT公司需有效地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行为,有关费用由TMT公司负责。TMT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出口的“TMT”牌电风扇及其配件产品,必须全部经过轻工业品公司出口。如因其他原因,轻工业品公司不能提供出口服务,TMT公司在征得轻工业品公司的同意下,可以由其它公司或工厂经营出口服务,但需按工厂出厂价的2%缴纳商标使用费用,并签定商标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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