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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假账的现状成因、制约缺失及查证思路探析

  
  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妨害清算罪]刑法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刑法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为刑法修正案(一)后增加的罪名。

  
  4、[偷税罪]原刑法201条:“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将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法表述删去。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刑法规定的相关会计假账方面的刑事处罚条款,其明显不足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犯罪主体仅限于中介职业人员,即注册会计师、公司企业的责任人员,没有把大量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主体囊括其中。另外,在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忽略了会计假账在构成此罪之作用,实践中中介人员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大多是依据委托单位的会计人员提交的相关财务资料和报告,需要以其会计凭证、会计报告等作为基础信息才能完成的。而刑法只处罚此类危害行为的终端,放纵始发的初端,不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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