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在理论上,不少学者和司法界人士认为,既然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见索即付保函的存在,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见索即付保函,自然也应适用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即法官在裁判见索即付保函案件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裁判。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

  
  鉴于见索即付保函多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大多数受益人对于担保机构直接开具的保函并不认可,实践中担保机构多以作为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开具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故下文以工程建设领域见索即付保函为例,分析担保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一)建筑行业法律风险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发包方(甲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压迫承包方,甚至开工日久仍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修改也未书面落实,留下争议隐患。而承包方迫于生计,往往被迫接受显示公平的合同条件。并且,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通过挂靠其他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和资质投标或者签订合同,以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不一致且背景关系复杂,看似简单的施工合同下面隐藏多方博弈,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绝,为建筑行业的特有灰色风景。

  
  (二)基础合同风险

  
  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基础合同是受益人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应有之义。在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过程中,被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以双方违约的情形最为常见,也存在施工碰到较大技术难度,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合同事先未约定价格调整,施工方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罢工闹事等多种合同继续履行障碍。

  
  (三)受益人恶意索赔风险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受益人与承包人就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时,即使受益人违反合同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为了在谈判中增加筹码和逼迫承包人就范,受益人也动辄以保函索赔为要挟甚至付诸实施。根据《统一规则》,国内法律可制定防止欺诈性、明显滥用或者不正当索赔的规则,欺诈性例外是申请法院强制止付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在明知受益人恶意索赔的情况下,仍缺乏明确有效的反击手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