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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治理的法治理路

  
  2、高校善治: 高校法治治理的理性选择

  
  理性选择是一个舶来品,韦伯运用理念型的方法将社会行动区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工具理性行动。行动者通过理性的计算选择手段与目标;第二种是价值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也理性地选择行动,但是目的则由既定的价值体系事先决定;第三种是情感行动,行动由行动者的感情或情绪状态决定;第四种是传统行动。行动由习俗或惯例决定。四种行动类型不是截然分开、互不相干的。相反,它们之间互相渗透交叉。[10]可见,仅就韦伯的观点和意思而言,理性选择绝非易事。但韦伯的概括和总结,却最大程度的揭示了理性选择之本质。就高校治理而言,这种选择亦同样契合和适用。所以,高校善治和善治高校,不仅是国家和政府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更是高校及其师生员工自己的理性选择。而这种理性选择之结果和要求便是合作的和谐。

  
  三、和谐:善治之和谐与和谐之善治,法治的内核与实质

  
  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和谐中的统一是相互激励、相互促进、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统一,不是相安无事、互不影响、死气沉沉、无所作为的统一。和谐中包含的相同是相同相成、共同发展,不是相同相毁、同归于尽。和谐中包含的不同是相辅相成、互助合作的不同,不是相异相毁、相互损害的不同。和谐中包含的对立是相反相成、互促互补的对立,不是相反相毁、相互倾轧的对立。和谐不是要取消对立,是要求放弃破坏和谐的对立。高校治理是善治治理,而善治治理的本质和核心是和谐。这种和谐亦应具有上述和谐观的要旨,具体的表现为人文和谐、制度和谐和物质和谐。

  
  1、人文之和谐

  
  人文和谐体现在人与人之间,但却表现在各种物质载体上。前者是“软件”,后者是“硬件”。“软件”主要是反映在教师、学生和管理服务人员身上,“硬件”则表现在学校的各种物质性的环境上。因此,高校不仅实现“软件”的和谐,也要实现“硬件”的和谐。即学校的所有人的和谐,学校的各种物质载体的和谐。为此,高校必须在充分认识和谐各种实质要义的基础上构建各种制度以实现人文和谐。

  
  2、制度之和谐

  
  制度都是构建和谐及和谐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从构建和谐高校的必备条件来看,制度担当着实现和谐前提条件之一,因为没有制度的和谐,和谐就不能实现。比如:校纪、校规之间相互冲突,作为准法律规范在规范、调整人们的相同行为时,这部规定人们必须这样行为,而那部又规定人们必须那样行为,而且两部均在有效实施中。那么,发生这种情形,执行者及守规者该适用、遵守何部法律?这不但造成了校规之间的冲突,而且还为执行者的恣意提供了腐败的温床,使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在实现和谐治理之后,如何保障和谐高校的持续发展来看,制度仍然担负着保障、发展和谐治理和和谐高校的重任。因为没有制度的规范、调整,那些不安定分子及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分子就会起来破坏我们生存的、发展的和谐校园。另一方面,如果有制度,但制度之间不和谐,如上所举之例,那么又会对和谐的自我破坏或者说是对和谐治理和校园的自我否定。所以,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的高校治理、校园及发展这种和谐,和谐的制度不但必不可少,而且是实现和谐的前提,是实现和谐后持续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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