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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治理的法治理路

  
  1、高校善治:现实契合性的析证

  
  ⑴高校善治与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它的提出,既符合中国各方面发展的实际,又体现和蕴含了当今世界的时代特征。因此,就高校而言,亦须循此而寻求发展与繁荣。但科学发展观所体现和蕴含的要旨仍然是和谐与合作。这样,高校的治理无疑是善治治理,这是与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实践需要相契合的。

  
  ⑵高校善治与法治

  
  中国社会选择了法治,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策,已经载入宪法,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宏大交响曲中的主旋律和最强音符,因为我们真真切切地被卷入到“地球村”的运行逻辑中。从现代法治理论的发生看,它显然是对某种既存的社会生活事实、社会秩序构建方式的描述和总结。法治从根本上说是生活的、实践的,而非依循某种理论设计的产物;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历史和经验意义上的推定,一种方向性的一揽子解决社会秩序构建问题的方案;它源于生活事实,源于人与人、国与国间复杂的交往实践,而对法治的理论建构,则常常不过是一种注脚而已。[5]这样,高校的善治治理实质就是法治化的善治治理,是高校善治与法治的契合。而这种善治法治治理又具体表现在多方面。其中,主要为:(一)、高校治理管理关系法治。(二)、意识法治。(三)准法(校纪校规)法治。。(四)程序法治。(五)治理内容法治。(六)高校治理中的权利救济法治。最后,对高校这样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社会组织,可尝试增加一种“校园仲裁”的救济方式,这有利于立足在高校内部解决问题,缓和高校管理者与相对人的矛盾;有利于矛盾解决效率的提高与成本的节省;亦有利于“高校自治”的实现。这也是高校善治的应有之义和要求。

  
  ⑶高校善治与善治政府

  
  善治政府要求政府善治。政府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 是两者的最佳状态。从关于政府善治的核心目的与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性、有效性来看,[6]其实质上是为了大众的民生、民权和幸福。因此,可以这样说,民生幸福就是检验政府是否善治的最终尺度。[7]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言,“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个人的追求各有千秋,人类的奋斗永无停息,但其终极目的都是幸福快乐。[8]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更好地实现人民的幸福。这样,当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后, 社会发展理念已从经济发展提升到增进民生福祉的高级层面,而民生福祉的内涵绝非仅指GDP或物质财富增长。作为最重要的非经济因素,幸福指数不仅可以监控经济社会运行态势,而且可以了解民众的生活满意度, 还是社会运行状况和民众生活状态的“晴雨表”,也是社会发展和民心向背的“风向标”。[9]因此,钟对中国的发展现状,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可见,我国善治政府的理念和物质实体正在型塑和构建之中。而面对政府治理的转变,高校治理也必须随之转变。质言之,高校治理也必须成为善治高校,而师生员工之幸福亦应成为高校是否善治的最终尺度和标准。换言之,高校善治是高校治理与善治政府的契合。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高校善治是高校法治治理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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