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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

  

  虽然上述两位学者都是以宪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基点,从两个维度,即社会对宪法的影响以及宪法对社会的反作用力来探讨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第一,前者注重从本国宪政实践角度来探讨宪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具有特殊性;后者主要从一般意义的角度来讨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主题,更具普世性。第二,前者侧重从社会对宪法作用的角度来梳理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而后者兼具两个维度来探讨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但是两位学者却没有告诉我们,确定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的逻辑依据到底是什么,难道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的安排是随意的吗?显然不是!


  

  如前所述,宪法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构成要素,宪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研究意味着将宪法置放到社会这个更大的系统中,借助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来考察宪法与社会之间输入与输出、活动与过程、行为与结果、功能及实现等方面的复杂关系,因此,我们在考察宪法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时候,需要从宪法与社会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来确定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一般来说,宪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从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加以探讨。


  

  第一,考察宪法如何适应变化发展着的外部环境——社会系统——而自我保持和自我发展。所谓自我保持,是指系统在变化的外部环境中保持自己独立存在和自身性质稳定的能力。宪法的独立存在,意味着宪法是社会系统中一个客观存在的物,因此,对宪法为什么能或为什么会独立存在的追问需要从普遍意义上了解宪法或者说宪政生成和存在的一般的社会条件,包括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从而揭示宪法生成和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也要考察各国制宪的具体的社会条件,研究决定和影响宪法规范确立的社会利益诉求。宪法的性质稳定依赖于宪法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即要素的协调一致。宪法由国民政治心理、宪法意识、宪法规范、宪法组织以及宪政秩序五个要素组成,这五个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它们之间的互生、互动从而达到协调一致是保证宪法性质稳定的前提,宪法的进化和发展正是在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中得到实现的,因此,考察宪法系统的结构以及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以维护自身协调一致的动态过程是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所谓自我发展,是指系统通过内在的变革和创新以新的方式和新的层次适应变化发展的外部环境的能力。仅有自我保持而不能自我发展,系统将最终作为过去僵化的遗物留给历史,仅有自我发展而没有自我保持,系统最终会丧失自身质的规定性和自己的独立存在。一句话,系统必须自我发展才能保持自己在社会系统中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宪法系统中,宪法内部各要素,尤其是显形要素——宪法规范以及宪法组织——应积极主动适应社会外部环境变化而自我变革和创新,以保持宪法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调,从而在维护自身性质稳定的基础上提升层次来与社会系统的变化发展保持一致。在宪法现象世界中,宪法的自我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要,这种利益需要主要是通过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等方式作用于宪法规范来完成和体现的,因此,考察作用于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等宪法实施方式背后的社会的结构性力量,包括社会交往关系、社会意识等也是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正因为宪法的变化发展,我们可运用时间向度,依据一定标准,将宪法发展的历史全过程依照其内部进化的程度、层次而划分为一定的区间或时段,从而对宪法变迁的各阶段空间状态进行历史的比较,以此来观察宪法产生及其发展的历史以及作为整体的宪法在历史长河中演变的时段界限及其特点。在此基础上,依据宪法演进的规律并结合现时代社会发展趋势,预测宪法进化的未来方向和终极命运。因此,在社会变迁背景下,研究宪法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尤其是在全球化和国际化时代,宪法学知识体系和宪法规范内容发展的未来趋势是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又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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