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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

  

  (三)宪法社会学是从动态过程的角度来观察宪法


  

  孔德说过:“如果把社会分割为若干部分而分别进行研究,就不可能对社会的条件和社会的运动进行科学的研究。”{16}11“反过来说,如果把社会现象当作一个整体的话,我们就可以从动态过程的角度对它们进行研究。


  

  在社会学中,对作为整体的社会现象进行动力学考察运用的是自组织理论。自组织理论的出现,标志着科学思维方法的转变,即“从静态结构导向思维向动态过程导向思维转变”。{17}15其理论意义在于,它把人们对事物静态的结构要素分析,转变成为一种更接近于事物真实存在的动态过程分析。自组织理论认为,科学的任务就是分析和把握事物的“过程结构”或“社会过程系统”即“动力学秩序”,从而对事物的生成和演化过程作出说明。一般来说,包含着组成要素的事物都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着,“这种系统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一直处于与外界不断交换物资、能量和信息的过程中,能够维持着系统的有序结构,或者可能使系统向更高层次的有序化跃进”。{18}27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外界环境对系统持续不断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就是系统进化和事物发展的动力。但是,仅仅找到了系统进化的动力并不足以描述系统的进化过程和机理,外界环境对系统的物资、能量和信息的输入只能说是诱致系统进化的一个外因,系统是否反应?反应的灵敏度如何?这取决于系统内部组成要素的组织结构和物资、能量和信息的流动方式。如果说系统的组织结构使外界输入物质、能量和信息不能在内部正常有序传递或者系统内原有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流动方式不能容纳更大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流,系统就会创设新的组织结构或者创造出新的流动方式,以容纳新的输入,从而使系统的结构趋向更高层次的有序。


  

  宪法(特指宪法现象——笔者注)无疑是一个系统,但它只是社会系统的一个构成要素,因此,它是从外界环境中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输入进而促成其生成和演进的。人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和人与人交往层次的提升,意味着人会有更多、更高层次的主观需要,这种主观需要会作为社会的物质、能量和信息输入宪法系统内部,生成或改变宪法系统内部组织结构和物质、能量和信息流动方式,从而维持宪法系统的独立存在和自我发展。在宪法系统中,社会成员的主观需要体现为一国民众的政治心理和追求利益的意志力,并实在化为一种社会力量或政治力量。但是,只有与人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交往层次(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利益要求才能抽象成为一个社会的主流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原则,这种观念和原则作为物质、能量和信息输入给宪法组织,由其表达出来形成宪法规范。这时,包含着物质、能量和信息内容的规范会进一步传递给社会成员,以使社会成员行为有序,从而形成宪政秩序。


  

  宪法社会学从动态过程的角度研究宪法,意味着既要从宏观层面考察宪法的生成和演进的过程,又要从微观层面细致了解社会成员的主观需要的形成、需要转化为宪法规范以及宪法规范实施的过程,惟如此,才能与整体研究一道,从宏观和微观、结构与动态的角度全面考察宪法,这是其他宪法学分支学科并不具有的一种思维品性。


  

  三、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如果说形式主义宪法学主要以规范为研究对象,研究静态的宪法,那么宪法社会学受其整体性的内在特征决定,主要研究动态的宪法或者说宪法过程,亦即研究在由宪法规范组成的形式性结构背后创制和实施这些规范的各种社会的力量,以及宪法规范反作用于社会中人们行为的效果。在这一点上,中外学者基本达成共识。如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教授认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在于“实证地分析一定的宪法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国民意识中受到怎样的支持或排斥,宪法的价值理念和条文如何解释以及如何发生社会功效”。{19}56另一日本宪法学家上野裕久教授认为:“宪法社会学是把宪法过程作为一种社会过程,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性作实证性研究和分析的经验性科学。”{7}4我国中青年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研究与宪法评价等部分。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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