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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

  

  勿庸置疑,宪法社会学正是在社会学思想“活水”的浇灌下成长起来的。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的开放性和“兼容并蓄”的品格使它突破了人为设置的学科界限,不断地汲收社会学的养分,从而保证了宪法学研究的“青春永驻”。迄今,世界上绝大部分有影响的宪法学成果都可以贴上宪法社会学的标签。而在当下的中国,不少宪法学者抱怨:由于宪法司法适用和违宪审查机制的阙失,宪法学难以成为“显学”。殊不知,宪法社会学为学者提供了广阔的施展身手的空间,我们完全可以吸收社会学的知识来强化本国宪法学的基础研究,为中国业已开启的“宪政之路”提供理论支持。


  

  其次,宪法社会学的产生是法治实践发展的必然产物。


  

  如果将三大法学流派的发展史与法治实践的进程联系起来考察的话,那么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对应关系:当我们畅想法治,追询法的正义价值的时候,自然法学的思想便成为我们思考的圭臬;当需要制定法律,完备法制之时,讲究规范和体系逻辑自怡的形式主义法学,自然占据着法学的舞台;当我们将法律运用社会中去规约和指引人际关系,把法放到社会实践中去检验时,法社会学也就应运而生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社会学,包括宪法社会学的诞生实际上是法治实践发展的必然,它是对形式主义法学反思的结果。


  

  曾几何时,形式主义法学自诩是唯一科学、真正的法律学科,也乐观地认为:“科学研究排除所有的武断;它从实在的规定和普遍的基本原则中发展出各个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依照解释规则,弄清法律规定的意义。外部考虑不能影响和改变它的结果;它为当局确定一种不会发生变化的规范,只要法律和科学观念保持一致,那么就总会有相同的判决,”{4}369但是当18世纪末以后资本主义初期制定的近代市民社会的法到了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19世纪末期已经变得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的时候,这个“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6}作者序2。缺少价值判断和“政治决断”理论头脑的学科便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了,“单纯重视对国家制定法作形式逻辑解释来得出演绎结论的法律解释学再也无法对现实的社会关系作出妥当的判决”,{7}2于是,法社会学或宪法社会学的诞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可以说,从形式主义法学过渡到法社会学,实乃形式主义法学的痼疾所致。一言以蔽之,即“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张力。


  

  的确,形式主义宪法学固守着自己封闭的视域,沉醉于传统的思维空间去分析宪法制度的逻辑结构,或满足于逻辑注释现有的文本而得出对社会事实的结论,不去探究宪法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不去考察宪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宪法产生实效的社会条件,不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解决面临的社会问题提供理论指导,一句话,不去有效地接连“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裂痕,结果只会加剧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事实上,宪法本身就是社会的宪法宪法制定、宪法修改需要把社会利益或由社会利益抽象而成的价值转化为宪法规范;宪法解释、违宪审查也离不开对道德价值、社会利益、公共政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考量。“社会作为制定特定的法的基础,它是什么样的,它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利害对立,并与流行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正义观等有怎样的不同,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国家的制定法能否切实被遵守,不同于它的东西(制定法之外的活法——笔者注)是否又被国民实施或遵守;在利害对立显著且常见的社会中,制定法会发挥什么样的社会作用,要明白这些问题,如果不学习吸收法社会学的成果的话,难以作出妥当的决定。”{7}


  

  宪法社会学的产生为宪法学者提出了一个基本任务,这就是,宪法学研究应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南,从而使其能有效地弥合“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尤其是正在走向法治国家的中国,学者们更应当将这一任务视为己任,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同时,借鉴多学科,特别是运用社会学的知识和方法来开展综合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学成为经世致用的学问,才能促进宪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事实上,当今的主流学说也不再固守过去严格意义上的“事实”与“规范”[1]的二元论认识框架,而是在试图寻找一种把握两者关系的新哲学立场,从而建构一种沟通两者的、综合性的“架桥”理论。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倡言的“围绕文本”或“围绕规范”的宪法解释学方法或规范宪法学可以说是朝着这一方向的努力,不过这还有相当一段的路要走,当然,这也需要中国宪法学人戮力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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