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愤、道德情感与死刑

  
  2.多大的不满才构成“民愤”中的“愤”

  
  自然,“愤”即是愤怒、不满,也就是说我们在道德上强烈地对某些事情明确或者默示地表示反对。反差是“民愤”产生的根据,那么自然在这里我们的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多大的反差才可以构成“愤”。让我们逐一对反差的类别进行考量。现在让我们先来考虑优势反差。优势反差可以根据优势的来源具体分为权力反差和力量反差。贪污贿赂犯罪是典型的权力反差型犯罪。这种反差是由于犯罪者利用了自己的权力或者说利用了自身的影响力,而之所以会存在“愤”乃在于民众在道德上非常憎恶这种滥用权力者,尤其是贪官。我国整个一部文明史可以看作是一部与贪官作斗争的历史,历朝历代无不大力打击这种犯罪,以至于形成了一种对贪官的憎恶心理,这种心理影响至今,而历朝历代也无不树立清官的典型来正民心。因此,这种反差犯罪型的人要想得到道德上的减轻审判几乎是不可能的,也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在这里不存在更严格的标准来定义反差。所以,在这种犯罪中适用死刑的呼声从来都美有停止过,“民愤”在这里也就适用更加宽泛的标准,即只要存在反差就可以证成“民愤”的存在而不需要证明反差具体有多大。在力量反差中,标准要严格一些,因为道德有更好的理由可以不使用死刑。比如“大义灭亲”,在道德上这是完全不受非难的,因为它为周围的人们带来了福音,消灭了所谓的“恶霸”,因此在道德上这是一种“行侠仗义”的行为,是理应受到道德上的歌颂的。让我们考虑一下这种情况:儿子是乡里的恶霸,到处为非作歹,有一天父亲决定“大义灭亲”,于是乘着儿子不注意在儿子脑袋上猛击一锤,儿子当场死亡。在这里存在“民愤”吗?在道德上的回答是:不存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目的是受到道德的肯定的,那么无论手段是什么,结果都是会得到道德的肯定或者至少不会引发“民愤”。但是这样不会很奇怪吗?为什么在这里不会有“民愤”?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道德只调整人的内心行为,只要不是内心邪恶就不会受到道德的非难,这样同是杀人就会在道德上有区别对待。因此在这里,我们应当对反差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以期消除误解,即反差是“民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基于道德上的人性关怀,人们可以没有“民愤”,我们把这种情况叫做“道德关怀”。“道德关怀”是力量反差的一大特点,它使得反差的存在有时候变得多余从而模糊了我们研究的视角。权力反差或其他反差并非不存在道德关怀,只不过人们更不愿意给这种反差型犯罪以道德关怀,而力量反差由于道德关怀使得对于反差的标准应当高于权力反差,即反差的程度比权力反差更高,也就是会接受道德的更宽泛的对待而不会一旦出现犯罪就即刻断定反差从而产生“民愤”,也不会马上会产生适用死刑的“民愤”。经济反差与司法反差没有优势反差那么复杂,但也并不是没有讨论的必要。经济反差中由于犯罪人具有巨大的经济财富,使得人们对“有钱者就可以违法犯罪”的确信,因而同是犯同样的罪而由于犯罪人的财富不一也会导致不同的“民愤”。在这种反差中,更重要的是一种“仇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使得财富的多寡成为了一种反差,因此我们自然可以断然财富越多反差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因为在道德上有财富者应当是“乐善好施”的而不是拿着钱财进行犯罪的人。可见,我们衡量经济反差有两个标准:财富的多寡及财富的支出方向。在道德上我们不会谴责一个“大善人”的违法犯罪或者说可以减轻道德上的这种谴责。司法反差从来源来说不是一种独立的反差类型,[4] 但是对于我们理清法院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反差帮助甚大。司法反差是司法不公导致的,这种反差是最宽泛的,尤其是现代转型中的中国法院。再审的提起、上访的频繁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反差的结果。因此,只要当事人不满审判就会认为这里存在司法反差,从而产生“民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