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愤、道德情感与死刑

民愤、道德情感与死刑


张仕吕


【摘要】死刑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不管赞成与否,都有各自的理由。本文不对死刑的存废作出判断。本文从另一个角度论证支持死刑的两种理由(民愤、道德情感)其实是没有说服力的,死刑支持者要支持死刑必须克服这一缺陷,而死刑废止论者要支持自己的主张则应当更深入去论证。
【关键词】民愤;道德情感;死刑
【全文】
  
  自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发表以来,关于死刑的问题200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论争。就当下而言,所谓的“国情”是对死刑的强有力的支持。本文无意为死刑废除辩护,也无意为死刑的存在进行支持,本文只是论证从“国情”问题对死刑的辩护是失败的,下面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所谓的“国情”问题。一、“国情”的内涵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死刑是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权力(哪怕是想象的权力,如不绝史书的豪侠们对于自己的估量)死刑的发展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没有权力的死刑是不可能为社会所认可的,毕竟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诚如孟德斯鸠所然,在共和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乃在于他什么都是,而在专制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乃在于他什么都不是。我所谓的平等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的)。自我们的史学自司马迁的《史记》独辟豪侠列传,歌颂这些杀人不眨眼的豪侠之后,历代正史也如法炮制,于是形成了民间对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种严重的杀人行为大加赞赏的结局,从而导致我们现在的民众仍然热衷于这种死刑的合理性存在,并认为被杀者罪有应得,正如波斯纳所言:“要想心安理得的虐待一个人或其他生物(比方说,一个动物或一个胎儿),首先就要把这个人和这个生物排除在相关的社区之外”[1] ,而我们的广大民众实践上也是这么做的,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即是很好的明证。我们的教育不是在教人如何向善而是教人如何“革命”。然而,充其量,革命不过是另外一种杀人的理由而已,翻看我们的历史教科书对于法国大革命后的民众暴乱、随意杀人说成是历史上最彻底的革命,并大加赞赏。[2]

  
  从古至今被灌输死刑的合法性的民众在没有过一次彻底而完整的思想变革之前又怎么可能让他们转变观念呢?可见,死刑的观念在我国是如此根深蒂固。而这就是死刑支持者所谓的“国情”。概言之,“国情”是指: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他们认为的惩罚而产生的民愤;基于强烈的情感因素而产生的一种对犯罪谴责的道德情感。我们可以听到很多关于死刑的支持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民愤”对我们来说是极重要的东西,是死刑支持的强烈动力,因为犯罪本身伤害了我们的道德情感,我们无法容忍严重的犯罪不适用死刑,尤其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可以看到“国情”问题的本质就是主张对道德的强制执行,随着论证的深入我将间接证明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其实是错误的观念。不过,接下来我将对“国情”的核心概念进行分析以期成为理清所有的问题的关键点。这两个概念是:民愤,道德情感。二、民愤民愤,不是法学上的概念而是伦理学上的概念,这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这个概念是不确定的,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什么是“民愤”而什么不是“民愤”。或许,有人可以指出说当我们的民众对某件事情发表出强烈不满的时候,“民愤”就在这里。但是这种指出并没有表达出比“民愤”更多的内涵,它只不过是重复了一下这个事实:不满是民众得以愤怒的前提。[3]

  
  而我们仍然没办法知道:1.为什么会有民愤?2.多大的不满才构成“民愤”中的“愤”?3.有多少群众的不满才构成“民愤”中的“民”愤?下面我们将着手解决上述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