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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城市公安分局具体行政行为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探讨

不服城市公安分局具体行政行为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探讨


杨联利


【关键词】行政复议
【全文】
  
  按照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指县级以上)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即不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公民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有权选择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城市公安分局的编制在设区的市而不在区,公安分局不属于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不服城市公安分局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哪级政府受理,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公安部也无明确答复。一种情形是不能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分局是市局的分设机关,不是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另一种情形是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受理机关又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区政府,理由是区政府是公安分局的同级政府;另一种是市政府,理由是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政府工作部门的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法制局在公安内网的《法制在线》也有不同的解答。

  
  区政府受理说。民警问:

  
  “部局领导的回答:城市公安分局及所属派出所都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复议。那么,请问:朝阳区公安分局,与朝阳区政府无隶属关系,而是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人员、编织、经费、业务指导)由市局负责领导,全称是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朝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市公安局复议,而不能向朝阳区政府复议(曾经告知向区政府复议,区政府不受理。)这意见是否正确?”

  
  回复:应当向市公安局或朝阳区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受理说。民警问:

  
  “我所见到的关于城市公安分局设置的依据只有1993年《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现有效),其中规定‘ 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 关于分局设置还有哪些依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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