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审判裁量的法律规制

行政审判裁量的法律规制


宋功德


【全文】
  

  在科克看来,法律应当是金色的、直接超越权杖的棍子,而不应是模棱两可、弯弯曲曲的带子。司法自由裁量这块“烫手山芋”,源于法律,却又似乎超出法律规制之外。针对司法自由裁量,人们总是心情复杂,既在强烈谴责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又满怀期待司法自由裁量能够实现个案正义;虽然觉得司法合理自由裁量遥不可及,但还是不懈探求各种规制对策。自由裁量规制难题反映出法治追求的确定性价值与社会行为的不确定性事实之间的深刻张力,这就使得如何建构一套集逻辑与经验、理性与直觉于一体的自由裁量规制模式,成为一个充满诱惑和迷惑的公法学主题。


  

  相对而言,中国的行政审判领域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这不仅在于大量含糊其辞的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安排为法官预留了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更是因为中国当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再加上“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造就了宽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得司法自由裁量经常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法院在行政诉讼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选择余地,拥有一个比较广阔的波斯纳所谓的“开放法律地带”。


  

  在司法自由裁量实践中,行政审判似乎受到较民事或刑事审判更为复杂的因素影响,这就制约着司法自由裁量行为可预期性的提高。那些真诚地追求合理自由裁量的法官不仅要考虑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因而不得违背相关行政法规定;还得考虑行政裁判的可接受性,而它取决于法官的内心认可、同行的评价、法院的态度、社会观察者的批评、当事人满意与否等诸多因素,特别是认真对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判的接受程度。在这个意义上,试图合理自由裁量的法官不会只是一台“自动售货机”,而总要追求行政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兼容,行政审判的自由裁量因此成为一个较民事或刑事更加复杂的利弊权衡和利益平衡过程。要通过法律有效规制行政审判的司法自由裁量,就不仅要充分运用各种先进技术来替代自由裁量——在事实认定方面尤其如此,还要提供一个能够广泛覆盖各种影响自由裁量因素的法律规制机制;不仅要为衡量自由裁量合理与否提供一套权威的评价标准,更要为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提供一张路线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