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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蛋糕上各异的立法宗旨(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条宗旨声明的第三款指出:“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这类制度可以在适用时考虑到适当的最低限值,所涉及的方面应包括:公开分发关于采购程序及合同的资料,包括招标的资料与授标相关的资料,使潜在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准备和提交标书;事先确定参加的条件,包括甄选和授标标准以及投标规则,并予以公布;采用客观和事先确定的标准作出公共采购决定,以便于随后核查各项规则或者程序是否得到正确适用;建立有效的国内复审制度,包括有效的申诉制度,以确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规则未得到遵守时可以诉诸法律和进行法律救济;酌情采取措施,规范采购的负责人员的相关事项,例如特定公共采购中的利益关系申明、筛选程序和培训要求。

  
  根据上述,笔者认为,竞争性采购作为规范公共资金有效使用的一种方法,为避免腐败和利益冲突的做法,我国必须重新设计竞争性采购立法的宗旨,而且必须避免有直接利益冲突的机构起草行政法规。为了与最新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接轨,我们需要借鉴近两年世界上最新政府采购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需要考虑的是,两部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和完善的问题。由于中国早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内竞争性采购规则必须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述的最基本要求;但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明确的立法目标之间还是非常遥远。正如四年前笔者的相关论著,我国应当废止《招标投标法》,将其中的程序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与此同时,充分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新版《WTO政府采购协定》暂行文本的相应内容。至于行政法规层面上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不宜匆匆忙忙急着出台。其原因,笔者将会在后续的论文中进一步逐一加以分析。(未完待续)

  
  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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