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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蛋糕上各异的立法宗旨(2)

  
  就拟议行政法规的立法目标而言,不管是依据《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采购均属于现行两部法律的主要采购方式,不论是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还是其他部门势力范围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须执行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依据旧法的立法宗旨,采购部门均不需要考虑公共资金的节俭使用和采购行政的廉洁问题。可是,按照后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则必须执行新法所确立的立法目标。然而,拟议行政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目标;而是依照十年前的的立法宗旨,也就是说,实践部门完全可以不执行新法的规定。从《招标投标法》出台至今十几年的时间里,有关的国际组织、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在持续不断地修改、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可是,若干年来,我们国内竞争性采购立法仍然无动于衷。不仅仅如此,至今还仍然照样画葫芦依据十年前的相关规定,为势力群体、利益集团获取更大的部门或行业利益,进而拟议相关的行政法规。此类抱残守缺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竞争性采购规则的国际立法趋势。

  
  200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推出的、修改后的《WTO政府采购协定》暂行文本在其序言中指出:“……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文本,公平、透明地执行政府采购、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做法,建立有关政府采购的透明措施极其重要……”。为什么要实施公平和透明的采购制度呢?为什么要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的做法呢?政府采购不同于民间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资金,关系到许多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对于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关注的某些行业供应商,以及每年为公共财政做出贡献的供应商,立法需要赋予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必须避免利益冲突;相关部门、采购人员、供应商等,如果存在利益冲突的,则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公平竞争的前提是采购信息的广泛发布,从而才能确保竞争激烈,采购人员的腐败机会也会降低,利益冲突情形也得能够得到有效防范。而采购部门所需的物有所值的产品或服务,才能充分得到满足,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或公共资金节俭使用的目标也才能有效的实现。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系列透明措施,对于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公共财政制度的有效建立和完善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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