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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蛋糕上各异的立法宗旨(2)

  
  正是《招标投标法》立法宗旨的误导,我国公共部门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方面的竞争性采购徒具其躯壳,实际生活中的招标采购腐败、贿赂横行。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采购人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委托国信招标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拟获取的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在所有的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均系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而非依《政府采购法》;采购的最终结果是投标报价最高的中标,而该中标企业“出生”仅十五天时间,马上就赚取了近5000万元;由于采购部门选择高出竞争价格40%的公司,致使纳税人多支出1875万元;而中标的这家供应商在参与竞争之前刚刚成立,且在发生诉讼后就“隐姓埋名”,彻底在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从这起争议的采购价格来看,如果依据旧法,则不悖法;反之,则悖于法。令人遗憾的是,历经十余年法律实践的今天,作为行政法规层面上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仍然还是没有清楚界定所谓的“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倘若我国立法仅仅规范和监督“招标”、“投标”的活动,而对“等标、接标、截标、开标、唱标、评标、选标、定标、中标、授标”等采购环节中的诸多程序不能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竞争性采购的立法目标。

  
  由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属于具有竞争意义的狭义中国政府采购法,其诞生过程以及行政法规的拟定均受到利益集团、势力群体的左右,所有条款中无不充斥着权势集团、部门利益的保护。例如:招标采购的信息披露,旧新要求在原国家计委部门指定的纸面或电子形式的媒体上发布;而新法则强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旧法诞生后,原国家计委通过行政规章的形式指定国信招标公司旗下的网站,为全国唯一有权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权威媒体;而依据《财经》杂志2007年第2期文章《两部委“推手”政府采购案》的报道,原国家计委常务副主任为国信招标公司的董事长,而接受委托负责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招标投标协会的会长与国信招标公司的董事长又系同一个人担任,且他所经营的招标公司又拥有立法资源所赋予的有权对外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官方网络媒体的资格。类似的情形还有许多,如国家商务部,也按《招标投标法》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指定了其门下的一家私营公司享有发布机电产品招标采购信息的资格。纳税人如果想在网络媒体上看到国家重大项目的采购信息,必须向这些网站交付巨额的注册会员费。依据《经济参考报》2007年的报道,国信招标公司规定,按照会员的不同级别,每年会员应交纳的注册费有4000元、 8000元、 10000元三个不同档次。如果想看到国家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交纳的注册费用相应也就高。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国家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体,不论是电子媒体还是纸面媒体,均应免费向纳税人提供采购信息,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或限制纳税人获取公共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范围越广,看到采购信息的人越多,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也就越多,越有利于公平竞争,贿赂的空间就会狭小,从而有利于节约纳税人的资金。采购信息充分披露,对于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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