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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蛋糕上各异的立法宗旨(2)

政府蛋糕上各异的立法宗旨(2)



——有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连载)

谷辽海


【全文】
  
  多花费纳税人1875万元,依两部采购法所设计的不同立法宗旨,所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按《招标投标法》及其拟议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采购,尽管使纳税人遭遇巨额税款损失,但并不违法;可是,若援引的是《政府采购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规范性文件,此类狂花钱的采购结果,可能就是严重违法了,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案”……

  
  在具体分析之前,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先后在同一位阶上出台的两部政府采购法,均非国内专家学者或立法部门“自主创新”产品,其主体框架内容均移植于政府采购方面的国际规则;但在国内势力群体、利益集团的立法寻租、权力博弈的结果下,并没有将国际上最具有核心价值的采购规则全面进行移植;不仅仅限于此,当年立法起草部门分别在两部采购法中还融入了许多对本部门特别有利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有关这方面的论述,笔者若干年前公开出版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购》、《黎明前的博弈》、《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等专著中已有较多的分析,在本次随后的连载文章中也会根据论题的需要援引相应内容进行简明扼要的讲解……

  
  拟议行政法规在第一章中用了五个条款的总则内容,说明了十年前制定《招标投标法法》的指导原则,这是基于《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至第七条的立法总则。这部法律概况了当时的立法部门出台这部法律的总的指导原则。立法总则通常是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灵魂,贯穿法律文本的始终,在整部法律条文中举足轻重;当法律正文的内容存在立法缺限或错漏冲突时,我们在实践中通常会援引总则中的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围绕上个世纪末的这七条立法指导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总则进一步阐述了《招标投标法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强制招标采购范围、监督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主要论说拟议行政法规第一条立法目的,其他总则内容,笔者将在后续的分析中逐条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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