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王屹东;何毓飞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长久以来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虽然现行法律对主体问题,采取的是一个开放性的态度,但是不少学者倾向于对主体作限制性的解释。这种谨慎的态度,使得法官在回答共饮人之间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该义务的设立在个案以外的意义。鉴于目前饮酒后的安全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社会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杜绝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这些措施基本上是对酒后驾车者的制裁威吓,而本文所论及的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则目的在于在饮酒人周边形成一种对酒后安全的普遍约束。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创设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合理范围。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价值;合理人;主人
【全文】
  
  社会交往过程中,饮酒引起的猝死或者意外伤害殊为常见,近年来要求共饮人承担责任的侵权诉讼不在少数。试拟一例说明:某日,甲因得中彩票,宴请乙、丙、丁三人为之庆贺,甲、乙、丙三人痛饮,而丁因过敏体质未曾饮酒,至席散,甲、乙、丙均不以为已醉,因甲居住偏远,乙遂开车送甲回家,而丙、丁二人各自徒步回家,甲至家中后,乙独自开车返回,途中因酒意渐浓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乙因此死亡。问:对乙之死亡后果,甲、丙、丁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就此例分析,对于乙而言,其饮酒行为是其自发进行的,他人并无强迫,作为一个正常人,其应该知道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因此乙自身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应当自负相当之责任。而甲、丙、丁作为共饮人对于乙之死亡,并无直接的行为作用。其行为只是促使乙到达醉酒状态或者在乙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以后,未能有效防止相关风险的发生。鉴于饮酒行为本身是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不可能避免。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法律既然不禁止饮酒行为,故也不能干涉饮酒人是否醉酒,故共饮人原则上,并无防止受害人醉酒的义务。因此,本文需要探讨的是在受害人(乙)醉酒之后,共饮人(甲、丙、丁)是否有义务以有效阻止相关风险发生的问题。

  
  一、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

  
  法律上所谓义务,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1]目前我国法律对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 如果“将不法行为的认定完全交给立法者并以法不禁止即许可为理念的侵权行为法无异于以违反人权的方式认可了法律漏洞的存在。”[2]民法的精神并不排斥在必要时候自己创设相应的义务,以保护并尊重某些尚处于立法保护的真空地带的法益。故法官在解决上举案例时,应当考量现行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以及是否宜作扩张性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